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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红梅律师,东南大学法学本科,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刑事律师网创办人,金红梅律师敬业务实,擅长于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案件的办理。 执业至今一直以“为当事人争 取最大的利益”为法律服务的宗旨。 >>查看更多 |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职务侵占与侵占罪的联系与区别: 1、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非国有的公司、企业、单位的非国家用工作人员,而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2、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其所在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其侵犯的对象是非国有的公司、企业、单位的财物;而侵占罪的犯罪客体是他人对财物的所有权,其犯罪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 3、主观方面不同,二罪的主观上尽管都是故意犯罪,但故意的内容却有不同。职务侵占罪的故意是:明知其行为是在实施非法占有其所在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而利用职务上的便种将其非法占为已有。而侵占罪的故意是:明知是代为保管的他人的财物或者明知是他人的遗忘物或是埋藏物而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 4、犯罪的型态不同,职务侵占罪是行为犯,而侵占罪则是结果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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