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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红梅律师,东南大学法学本科,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刑事律师网创办人,金红梅律师敬业务实,擅长于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案件的办理。
执业至今一直以“为当事人争 取最大的利益”为法律服务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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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块地三合同孰真孰假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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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2009年初,朱某通过王某得知广西北海市新兴工贸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原海洋化工厂)在招商引资兴建北海市海产品生态园。在王某的引荐下,朱某与北海市新兴工贸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何某进行了多次洽谈,并达成共识,由朱某独资注册成立了北海市海鸥水产品加工场开发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 1月8日正式签订租赁期为15年的场地租赁合同。

  朱某对记者说,由于他与王某是亲戚关系,对她也十分信任,考虑到自己在北海有多项投资,有点忙不过来,于是决定聘请王某作为公司的法人代表兼总经理,全权负责公司的管理和运作,而他作为投资人,负责出资,经过协商后,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

  今年3月1日,朱某却收到了北海市新兴工贸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的租期已满的通告。这让朱某非常的不解,我们双方明明白纸黑字盖了公章签订了 15年租期的合约,怎么说我们的租期于2011年3月底就到期了呢,算一算这才2年的时间呀。”记者在现场看到,这份由北海市新兴工贸企业发展公司盖章的通告上显示:我司于2009年1月9日与北海市海鸥水产品加工场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场地租赁合同》,出租场地位于北海市地角风波岭原海洋化工厂内,面积约180亩,租期两年,于2011年3月31日到期。合同到期后,我司将收回自行管理,该场地内所有租户,如果有意续承租场地者,请速与我司联系。同时 2011年3月31日后,租户与我司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无效,所交的租金我司不予承认,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租户自负。

  一查查出3份合同

  15年的租赁合同变两年,这让朱某百思不解。为了弄清楚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朱某找到了2009年1月8日在场签订合同的王某以及新兴公司(原海洋化工厂)有关负责人何某。

  不料朱某这一找,却找出了3份大相径庭的合同。一份是他手上持有的于2009年1月8日签订的15年场地租赁合同,一份是2009年1月9日签订的两年场地租赁合同,还有一份是2009年4月23日签订的两年场地租赁合同。头一份合同签定时,他 、王某和何某同时在场,而后面的两份为期两年的场地合同,朱某根本就不知道。

  朱某表示,出于对王某的信任,对于公司的收支情况,他一直没有过问。

  王某在公司打理了一年多近两年,朱某在查账的时候发现,从2009年1月份至今,公司的账户上竟然没有任何收入入账,这让他非常震惊。

  朱某说:我们当初把这块场地承租下来后,就把场地分租给进场经营的租户收取租金,照理说,除去平常的开支,每个月都应该有钱入账,如今公司的账面上竟然没有钱。于是我派人查了王某,发现她采取了经营不入账 、不建账等手段,非法侵占公司资金50余万元。得知此事后,我多次和王某进行沟通,让她把钱还回来,并交出公司的公章,却始终未果。”朱某告诉记者:由于公司的公章还在王某的手上,为了防止公司更大的损失,我只好到工商部门申报北海市海鸥水产品加工场开发有限公司的公章作废,并于2010年9月7日在北海日报上刊登了该公章作废的声明,同时解除了王某在公司的一切职务,并且就公司的损失和我所遭遇的3份真假合同向公安机关报了案。”记者在现场看到了这3份合同,其中一份签订日期为2009年1月9日的合同,与朱某手上的2009年1月8日签订的第一份合同内容几乎一样,只是合同期限由15年变成了2年,而这两份合同签订的时间仅差一天,还有一份就是2009年4月23日签订的2年租期合同。

  朱某告诉记者:我很肯定地说,后面签订的那两份2年租期的合同是假的。因为签第一份合同是我在场,王某作为我公司的法人代表,与北海市新兴工贸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负责人何某签订的,当时公司的公章在我手上,直至到2009年6月份我才把公司的公章交给王某的,那么王某与何某于2009年1月9日与2009年4月23日签订的那两份合同,是没有任何效力的。”

  小租户连带受损

  就在记者采访时,地角风波岭原海洋化工厂内不少进场租户表示,他们与北海市海鸥水产品加工场开发有限公司的代表王某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大多数都是三年以上,有的是一次就签订了租期为5年的合同。

  其中一名姓何的进场租户于2010年7月10日与北海市海鸥水产品加工场开发有限公司的代表王某签订了为期3年的合同,记者在这位进场租户何女士出示的《租赁合同》上看到,双方签订的场地租赁期限是2010年7月30日至2013年7月30日,为期3年。

  若北海市海鸥水产品加工场开发有限公司与北海市新兴工贸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为2年,那么代表北海市海鸥水产品加工场开发有限公司的王某怎么可能和进场租户签订高于两年的租期呢?进场租户何女士说:当时和王某签合同的时候,她明确表示她所代表的海鸥水产品加工场开发有限公司和新兴工贸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签的是15年的合同,我才会和她签下3年的进场租赁合同,到期后再续签。我以前也是晒鱼的,听说这里是要做海产品生态园,专门租给租户做海产品生意,去年我才从另一个地方搬到这里来,我们东西很多,单单搬过来这里就用了一个多月,如果他们签的是2年而不是15年的合同,我是不会搬过来的。”朱某告诉记者:我这个投资项目肯定是赚钱的,王某是想把我撇开自己接手继续做才会把原来租期为15年的合同改为两年,但是北海市新兴工贸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代表何某明明知道我才是出资人,为什么还会和王某签订了那两份我不知道的两年合同呢?这其中肯定有利益关系在。这两年来,我投资下去那么多钱,却没有任何收入,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今年年初我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警方立案侦查中

  这3份合同到底孰真孰假?就这3份合同所引发的纠纷,记者电话联系上了王某和何某。

  王某在电话中表示:我已经离开了北海市海鸥水产品加工场开发有限公司了,早就不在那工作了,你什么都不要问我,我不会回应的。”北海市新兴工贸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何某说:我们签订的合同是双方协商后签的,具体的情况要回到公司查档案才知道,我很忙的,而且这个事情你们没有必要采访了……”记者一再询问这3份合同是如何签订的,何某始终没有回应,并且拒绝了记者提出的当面采访。

  日前,记者来到办理此案的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城北责任区大队,办案警官告诉记者:我们接到报案后,经过调查取证,于今年1月14日立案调查,通过搜集相关的证据,于1月23日以职务侵占的罪名将王某拘留,后来在朱某的担保下,警方同意对王某取保候审,目前王某处于取保候审阶段,不能离开北海,若需要离开的话,必须得到警方的同意。目前此案我们还在进一步的侦查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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