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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不起诉案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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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孙某某系原台州市**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厂长,2011年8月26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2年7月4日转为取保候审,2013年6月26日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孙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黄检刑不诉字[2013]36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原台州市**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厂长,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某巷某号某单元301室。因本案于2011年8月2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2年7月4日被转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文彬,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1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2年2月13日、4月23日二次将本案退回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区分局补充侦查。2012年5月23日,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区分局经第二次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为:2011年7、8月份,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受罗某某(已判决)指使,利用其担任台州市**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厂长的职务之便,从台州市**科技有限公司偷拿出总价值15027元的塑料打样样品交给罗某某,用于建塑料制品样品室。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无法确定孙某某所窃得的为打样样品,因而无法确定是否达到职务侵占罪的金额标准,本院认为本案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告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向黄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二0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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