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刑事律师苏州刑事律师
首席律师

金红梅 律师
咨询热线:13962184736(微信)
QQ:313554828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律师简介] [联系我们]
邮箱:jin-lawyer@163.com
执业机构: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苏州市区西环路868号双桥868商务楼3楼
(西环路金螳螂大楼南100米)
自驾车停车免费,南环高架过来的话劳动路出口下过红灯200米处
金红梅律师,东南大学法学本科,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刑事律师网创办人,金红梅律师敬业务实,擅长于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案件的办理。
执业至今一直以“为当事人争 取最大的利益”为法律服务的宗旨。
>>查看更多
刑事法学更多>>
河南省粮食局原局长曹濮生贪污受贿超千万被终审判刑19年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12-29  
更多
  

记者25日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河南省粮食局原局长曹濮生受贿贪污案经该院终审,驳回曹濮生上诉,维持一审原判:认定曹濮生受贿689万余元,贪污440万元,判处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6年12月,河南省粮食局下属企业河南金粮源商贸有限公司与美籍华人邓某,在郑州合资成立河南龙胜行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其中邓某出资657万元。2010年,龙胜行公司亏损停业,邓某找到曹濮生及金粮源公司总经理要求赔偿投资损失,均被拒绝。2011年3月初,邓某以在全国“两会”上散发曹濮生的腐败问题材料为要挟,要求曹赔偿其损失。在曹濮生安排下,河南省粮食局下属单位河南省金地集团总经理胡某和项目合作方的河南某置业公司董事长薛某,各出资400万元给邓某。法院认定,曹濮生此举,属贪污河南省金地集团公款400万元,向河南某置业公司索贿400万元。

  法院还查明,2004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曹濮生利用其担任中共新乡市委政法委书记、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河南省粮食局局长的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89万余元。2008年下半年,被告人曹濮生在其下属的金粮源公司委托加工大米包装盒的过程中,安排其亲属承接相关业务,并肆意抬高单价,从中渔利40万元,占为己有。

  依据以上事实,今年8月8日,曹濮生案一审公开宣判:曹濮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涉案赃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判决后,曹濮生提出上诉,辩解自己最大的一笔贪污受贿款800万元,是为了平息邓某在全国“两会”上散发涉及省粮食局40余名干部职工的举报信,让邓某用于龙胜行公司的经营,是借款,不构成贪污、受贿犯罪。河南省高院二审审理后,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苏州刑事律师www.jin-lawyer.net,为您提供相关专业的法律知识,找律师,就上苏州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