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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还高利贷绑架外甥女 累犯男子领刑五年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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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韦文斐 韦娜)  一男子因犯盗窃罪获刑,刑满释放不到一年,又为还高利贷将外甥女绑架,勒索其姐要钱。9月11日上午,该男子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以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曾因犯盗窃罪被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的陈某某,于2013年3月5日刑满释放后,由于赌钱向别人借了30000元的高利贷。2014年1月26日为急于给人还钱,在走投无路之下将姐姐的7岁女儿谭某某绑架,以此来逼迫其姐给钱。

  当天早上,陈某某给其姐写了一封信和一张借条。他信中写到,他在外面遇到他人强迫急需要钱,只好把谭某某拿来做交易,只要给其30000元,谭某某就不会受到伤害,若不给钱或者报警的话,就和谭某某同归于尽,并在信中写上了自已的银行卡号。然后又写了一张“今借到姐姐30000元现金,保证在一年内还清”的借条。陈某某写好了信和借条后,于上午10点半托朋友将信和借条送去其姐姐家,11时许,陈某某经电话联系得知信和借条已送到姐姐的家后,便立即赶到谭某某所在的金城江区南新东路一书法培训学校,以其母亲病重姐姐需要照料而叫其来接谭某某为由,骗取老师信任后将谭某某带出学校。

  10多分钟后,陈某某打电话给其姐,要其姐速将30000元现金汇入自己的银行卡,否则就与谭某某同归于尽。其姐接到电话后,在稳住陈某某情绪的同时,答应立即将家里仅有的9000元汇入陈某某的银行卡,要求陈某某得钱后放开谭某某回家。陈某某同意后,便到银行确认钱已到账,随后请了一辆的士将谭某某送回家。其姐姐到学校在了解陈某某骗取老师信任带走谭某某的情况后,和老师一起到附近派出所反映。

  当晚,陈某某的女朋友得知此事后,将9000元现金带到陈某某的姐姐家退还给其姐姐并道歉,取得其姐姐的谅解。

  2014年3月17日晚,陈某某在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4年9月2日,公诉机关指控陈某某犯绑架罪,向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勒索钱财为目的,以控制人质的方式向其姐姐索要赎金,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绑架罪。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又故意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且其绑架的对象是未成年人,对其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属坦白,且其积极退出赃款,取得其姐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该院对被告人陈某某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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