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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所长帮财政科长完成征税任务 得好处获刑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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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供职北京市密云县地税局某税务所 帮镇财政科科长完成征税任务 得130万元好处 获刑6年

  私自透露管辖企业纳税信息,帮镇财政科科长杨某完成税收,收受杨某给予的感谢费130万元。近日,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密云县地税局下属税务所所长李建党有期徒刑6年。

  检方指控,李建党于2010年至2011年间,利用担任密云县地税局下属税务所所长的职务便利,擅自向时任密云县某镇财政科科长杨某透露某公司的纳税信息,并应杨某的要求帮助杨某协调这家公司征期外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收受杨某给予的130万元。

  在法庭上,李建党承认自己收了130万元,但称不是受贿。其辩护人认为,如其构成犯罪,应有自首情节。

  45岁的李建党就是密云人。密云检察院在对侦查杨某涉嫌贪污一案过程中,发现一笔130万元的某镇政府资金存入了李建党亲戚的账户已有一年多时间,有贪污受贿的嫌疑,通知李建党接受询问,于是李交代了收钱的事实。

  李建党称,其和杨某1978年就相识了,当时杨某就是某镇的财政科科长,杨某负责招商引资工作。

  案发前,注册在杨某所在镇的三四家企业都归李管辖,杨经常找李了解这些企业的纳税情况。按照规定,这些信息只有税务所自己掌握,不能对社会公开。

  企业只能在每年1月、4月及10月上半月的几个征期内缴纳所得税,税务部门不能在征期外收缴,但政府的考核是按季度、半年进行。

  由于当时2010年的半年考核快到了,杨某负责的镇税收完成情况不理想,杨找到李建党帮忙联系公司提前交了所得税。事办成后,杨把钱存进了李建党提供的亲戚所开的银行账户。

  2012年8月,李建党得知检察院开查上述公司返税款的事,赶紧问杨130万元的出处。杨这才说钱原本是镇政府要返给企业的,但其从中扣下了一部分,给李的钱就来自其中。李建党一听,几天后便把130万元连本带息退还了该公司。

  密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建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李某在检察院电话通知接受询问时,如实交代收受他人给予的130万元的事实,可视为自首,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最终以犯受贿罪,作出上述判决。

  行贿人

  签阴阳协议 截下一半税款回扣

  据杨某交代,企业将所得税上交后,杨某向镇里提出以12%的比例给该公司返税,得到镇里的批准。

  按照该比例,镇里应该返给该公司784万余元的税款,但是杨某却告诉该公司财务负责人说,镇里只同意返还税款的比例是5%。

  2010年6月,杨某拿着一式两份的协议让镇长签字,并盖好了政府章。随后,杨某换掉了第一页后交给该公司财务负责人张某签字,这样协议上返给企业的所得税就变成了5%。

  在实际兑付时,杨某将镇里应付给该公司784万余元中的332万元返给了该公司,剩下的189.5万元给了经手该事的会计卢某,又给了李建党130万元,剩下的130万则留给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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