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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院终审判决“念斌投毒案”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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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福州8月22日电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2日在福建省福州市公开宣判引发广泛社会关注的“念斌投毒案”,对涉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上诉人念斌宣告无罪,念斌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06年7月27日晚,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澳前镇澳前村一居民家发生中毒事件。陈姓母女与租住陈家房屋经营食杂店的丁某某及其3个孩子,在共进晚餐后有4人出现明显中毒症状。次日凌晨,丁某某的长子、女儿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经侦查认为,租赁陈家房屋、与丁某某相邻亦经营食杂店的念斌有重大作案嫌疑;念斌到案后供认因对丁某某抢走其顾客不满,将鼠药投入丁家厨房烧水铝壶中,致丁、陈两家人食用壶中水所煮饭菜后中毒。

  福建省高级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说,该案由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念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念斌对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有罪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福建高院二审时将此案发回福州中院重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审理时,对念斌的死刑判决不予核准,将案件发回福建高院重审。

  福建高院第二次将本案发回福州中院重审。2011年11月,福州中院经重审第三次作出一审判决,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念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1万多元。念斌不服,再次提出上诉。福建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4日至7日,2014年6月25日至26日,先后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福建高院二审经审理认为,虽然上诉人念斌对投毒过程作过多次供述,但原判认定被害人死于氟乙酸盐鼠药中毒的依据不足,投毒方式依据不确实,毒物来源依据不充分,与上诉人的有罪供述不能相互印证,相关证据矛盾和疑点无法合理解释、排除,全案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得出系上诉人念斌作案的唯一结论。因此,原判认定上诉人念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念斌所犯罪名不能成立。原审判决上诉人念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云虾、俞涵的经济损失无事实依据,遂依法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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