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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讨债扣留他人51小时 一男子因非法拘禁获刑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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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他人讨债,王某受邀将被害人易某强行扣留在酒店房间内,直到易某借钱还清债务。7月27日,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以王某犯非法拘禁罪,一审判处其拘役五个月。

  “80后”男子王某系四川省安岳县人,现租住于湖北省利川市城区。因被害人易某向谭某(已判刑)借款5000元用于赌博输掉后未偿还,谭某遂于2012年1月7日14时许邀约王某及谭某某、杨某(均已判刑)向易某催收。四人将易某控制在利川市一酒店房间内,并采用殴打方式逼其还债,直到2012年1月9日15时许,易某在借到3400元偿还给谭某后才被放出房间。当天17时许,易某又从好友张某处借得1600元还给谭某后才最终脱离四人控制。案发后,王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谭某、谭某某、杨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长达51小时之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同时,王某犯罪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利川法院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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