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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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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主要根据犯罪客体来区分。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客体是

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秩序,同时也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但主要客体是公共秩序。从

刑法分则对寻衅滋事罪的表述来看,立法也明确将破坏社会秩序作为该罪的构成要件。而故

意毁坏财物罪的客体只能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然而,当行为人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时,又如何区分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

坏财物罪呢?此时可以把犯罪对象是否特定作为判断依据。当犯罪对象特定时,该行为侵犯

的主要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其行为应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当犯罪对象不特定时,该行为侵

犯的主要是公共秩序,其行为应构成寻衅滋事罪。因为犯罪对象不特定,就意味着不特定的

财物处于不安全的状态下,随时有遭到侵犯的可能。与此同时,这种行为也会导致不特定人

即不特定财物的所有人缺乏应有的安全感。因此,当犯罪对象不特定时,犯罪行为所侵犯的

主要客体必然是公共秩序。这从刑法分则对两罪罪状的表述也可看出。立法在对两罪的表述

上,一个重要区别就是寻衅滋事罪中毁坏财物的行为必须是“任意”的。表明立法对两罪在

犯罪对象是否特定上的要求是不同的。另外,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在主观方面虽均

为故意,但故意的内容却有所不同,前者毁坏财物是手段,后者却是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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