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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中院对两名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执行死刑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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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日上午,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受最高人民法院委托,对犯有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盗窃罪的被告人何志强及犯有故意杀人罪、盗窃罪的被告人王庆进行公开宣判,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裁定和执行死刑的命令,将罪犯何志强、王庆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被告人何志强,男,满族,1991年5月3日出生于青龙满族自治县,小学文化,农民,无固定住所。2009年9月30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1年3月22日被逮捕。

  经最高法院复核确认,2011年2月12日晚8时许,被告人何志强携带事先购买的菜刀,到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古城内寻找盗窃目标。当晚10时许,何志强多次进入山海关区某处四合院踩点,并于次日凌晨2时许翻墙进入四合院卧房行窃。在室内睡觉的被害人刘某云(女,殁年37岁)被惊醒后喊叫并拽住何,何即持菜刀朝刘头部、颈部砍击数刀,致刘当场死亡。何看见刘的儿子宋某鑫(被害人,男,殁年13岁)起身坐在床上哭泣,何又持菜刀朝宋某鑫的头部、颈部砍击数刀,致其急性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随后,何劫得金项链、三星某型手机等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337.5元)及现金人民币700余元。接着,何又进入东侧卧室,对刘的女儿宋某某(被害人,殁年14岁)实施奸淫,因宋某某喊叫救命,何遂持菜刀朝宋某某头部、颈部砍击数刀,致宋某某重度颅脑损伤当场死亡。

  此外,2011年1至2月间,被告人何志强先后到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居民家及通讯商店行窃,窃走康佳牌22寸液晶电视机1台、电脑3台、手机3部(共价值人民币901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志强入户盗窃被发现后当场使用暴力劫取财物,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抢劫后在现场强行奸淫未成年女性,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为灭口而杀害被强奸少女,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并罚。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惩处。对被告人何志强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王庆,男,汉族,1967年2月9日出生于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初中文化,农民。2011年7月28日被逮捕。

  经最高法院复核确认,2011年2月15日,被告人王庆与其妻子王某(被害人,女,殁年35岁)因感情不和离婚。同年7月12日,王某与温某(被害人,男,殁年41岁)举行婚礼。13日,王庆与王某在通电话时因儿子的抚养问题发生争执,王庆心生不满,14日零时许,王庆携带斧子、尖刀潜入位于青龙满族自治县某村的温某家东卧室,持斧子朝温某头部等处连续砍击,又持尖刀刺扎温某的背部。与温某共同生活的老父(殁年74岁)、老母(殁年70岁)闻声后赶到东卧室,王庆持斧子朝二老头部连续砍击,后又持斧子连续砍击王某的头部等处。被砍击的温某、温父、温母和王某四人均因重度颅脑损伤当场死亡。王庆窃得王某所戴一只黄金手镯(价值11934元)及现场衣柜内一个装有约5000元现金的女士拎包后逃离现场。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庆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王庆杀人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盗窃罪。王庆为发泄不满,深夜潜入被害人家连杀四人,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对王庆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对被告人王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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