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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韶关公安局副局长余军军充当赌场保护伞 月收14万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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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介绍,2月17日,韶关市纪委接到省纪委转来的反映该市武江区部分游戏机营业厅内赌博猖獗的暗访材料。接报当天,韶关纪委、公安局、检察院等立即成立专案组实施调查,摸清暗访材料中涉赌场所的位置,并布控缉捕涉案老板。韶关市检察院突击审讯涉案老板,令涉赌保护伞案逐渐明朗,涉案公职人员逐个浮出水面。

  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四大队原大队长余军军:

  受贿205.2万元,收受价值40万元干股

  获刑7年6个月,没收个人财产40万元

  具体受贿

  每月收受陈某、蔡某等人5000元至60000元不等,共142万元。

  与人合伙投资经营酒吧,收受合伙人赠送的价值40万元10%的干股。

  收受酒吧、酒店、桑拿休闲中心等送给的“干股”、“红包”等63万余元。

  2007年11月至2012年2月,被告人余军军先后担任韶关市公安局巡逻警察支队一大队副大队长、治安管理科副科长、治安管理支队四大队副大队长、治安管理支队四大队大队长。

  其间,为得到余军军的“关照”,在浈江区、武江区开设赌博游戏机室及赌场的陈某、蔡某等人,每月送给余军军5000元至60000元不等的钱财,共计142万元。余军军没有采取措施对这些赌博场所进行查处。

  2011年11月,余军军与人合伙经营酒吧,除投资40万元拥有酒吧10%股权外,还收受合伙人赠送的价值40万元10%的干股。

  某酒店桑拿部和休闲中心为得到余军军的“关照”,每月送给其1万元或2万元,另外4家酒店每逢中秋节、春节都送“红包”。余军军非法收受酒吧、酒店、桑拿休闲中心等娱乐场所送给的“干股”、“红包”等贿赂63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余军军身为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徇私枉法,收受开设赌场的违法人员贿赂142万元,为他们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酒吧、酒店、桑拿休闲中心等娱乐场所送给的“干股”、“红包”等贿赂人民币63.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依法应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余军军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万元。

  浈江公安分局原副局长徐卫武:

  月收赌场14万元,受贿225.5万元

  获刑7年,没收个人财产40万元

  具体受贿

  2007年4月-2008年7月,每月收陈某14万元,共224万元,分得64万元。

  2009年11月-2011年2月,每月收陈某4万元,共64万元。

  2011年3月-12月,每月收陈某6万元,共60万元。

  另在每年中秋、春节收陈某红包2万元。

  另每月收卢某培、庄某扬等人5000-10000元不等,合计35.5万元。

  2006年4月至2012年2月,徐卫武先后担任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南山派出所所长和浈江公安分局副局长。2007年3月,不法分子陈某等3人想在韶关市浈江区合伙开设多间赌博游戏机室。为能得到徐卫武等人的“关照”,避免受到警方打击,2007年4月至2008年7月共16个月间,陈某每个月送给徐卫武14万元,共计224万元,徐卫武分给他人(另案处理)后自己得64万元。

  春节、中秋都收礼

  2009年10月,陈某等人在暂停营业一年后,又在浈江区陆续开设8间赌博游戏机室。2009年11月至2011年2月共16个月间,陈某每个月送给徐卫武4万元,共计64万元。2011年3月至12月共10个月间,陈某每个月送6万元给徐卫武,共计60万元。此外,陈某在每年中秋、春节给徐卫武红包共2万元。

  另外,在浈江区开设多间赌博游戏机室的卢某培、庄某扬等人也每月送给徐卫武5000~10000元不等的贿赂,合计35.5万元。

  徐卫武共收受上述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25.5万元。得款后,徐卫武对其辖区内上述人员开设的赌博游戏机室均予关照,只是在接群众举报后,才象征性地进行查处。案发后,相关部门起获赃款101万余元人民币,徐卫武家属代其退出余下的全部赃款。

  “落马”后庭上几度落泪

  庭审中,徐卫武对自己从昔日“公安卫士”、一等功等荣誉获得者到今天成为阶下囚,追悔莫及,曾几度落泪。他表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但他提出,自己收受的赃款中有68万元用于原工作的南山派出所办公场所及车辆维修、办公设备添置和公务接待等公务支出,而非个人使用。

  武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的225.5万元贿赂款均是徐卫武个人收受,他辩解有68万元用于公务支出,侦查机关及其辩护人均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其本人亦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故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卫武身为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徇私枉法,故意放纵甚至包庇他人的犯罪行为,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并收受他人贿赂22550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应以受贿罪定罪处罚。一审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0万元。

  其他“赌场保护伞”:

  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治安管理二大队原大队长林韶斌:被判有期徒刑5年6个月,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

  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原大队长周楚绵:被判有期徒刑5年,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原西联派出所所长王文铖: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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