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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红梅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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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红梅律师,东南大学法学本科,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刑事律师网创办人,金红梅律师敬业务实,擅长于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案件的办理。
执业至今一直以“为当事人争 取最大的利益”为法律服务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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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法理研究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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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紧迫性

  (1)建立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要创造一个公平而效率兼顾的、健康的市场经济环境,前提条件是市场主体身份平等、意志自由、诚实信用。民事诉讼中的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包括律师代理费在内的全部救济成本,这势必加大了侵权、违约和缔约过失行为的成本,降低了守法、守约方的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有利于引导市场主体在民商事活动中自觉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更加尊重他人的权利,在签订、履行合同中更能尽到谨慎注意和诚实协作的义务,也有利于调动诚实守信的市场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积极性,从而使市场更加安全、活跃、交易更加顺畅和快捷。同时仍然要强调的是在市场经济中的变化因素很多,法律关系也复杂,所以更突出了在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前提下,对有过错的当事人分担律师费,也更加人性化,更合理。

  (2)实现权力趋于平衡的重要条件。

律师代理费由败诉方承担并依据过错程度分担律师费的举措,无疑加大了民事侵权、违约和缔约过失行为的成本和风险,市场主体出于趋利避害的动机无疑会加强对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律师这一专业群体会被市场更加青睐,诉讼中群众聘请律师的积极性也被有效地调动起来,对律师的诉讼业务和非诉讼业务均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同时执法机关可以通过对律师代理费的审查而起到促进律师收费规范化和相关的业务活动的规范性,对规范律师市场也有积极地促进作用。

  (3)促进我国民主和法制的需要。

   当事人聘请律师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就是侵权或违约的当事人给对方造成的必然的直接的损失,律师代理费用是败诉方强加给胜诉方的成本,如果要求当事人在受到侵权或者违约损害而被迫提起诉讼并且已经胜诉之后,仍然需要支付原本可以避免的律师代理费,这就不能全面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违法律的公正。让违约、侵权行为的败诉方承担对方的律师费用,就是人为地加大了违约、侵权行为的成本,降低了受害者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成本,这样,既有利于遏制侵权、违约行为,也有利于鼓励受害人拿起法律的武器及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可行性

  (1)有法可依。

  第一、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的公平原则,可作为判断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是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也是司法裁判应遵循的一个原则。是判决让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律师费符合公平原则呢,还是让胜诉方自己承担律师费符合公平原则呢,很显然是前者。因为,败诉被告如果不侵权或者违约,那么原告就不可能提起诉讼、聘请律师。因此,只有判决败诉方承担律师代理费,才符合公平原则。第二、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可以成为判令败诉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的法律依据。该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的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笔者认为该条中的“等费用”三个字就可以成为判令败诉被告承担律师费的法律依据。绝不能仅将这一条理解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的伤害,只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而不能赔偿其他费用。第三、地方性法律。2008年11月1日,生效的《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则首开劳动争议案件律师费转付之先河,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在理解立法精神的基础上,从2003年1月1日起,将部分案件的律师代理费列入赔偿范围,由败诉被告承担,并成功判决了十余起原告的律师代理费由败诉被告方承担的案件,此举经《四川法制报》、《四川审判》、《晚霞报》、《人民权力报》等媒体宣传,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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