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刑事律师苏州刑事律师
首席律师

金红梅 律师
咨询热线:13962184736(微信)
QQ:313554828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律师简介] [联系我们]
邮箱:jin-lawyer@163.com
执业机构: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苏州市区西环路868号双桥868商务楼3楼
(西环路金螳螂大楼南100米)
自驾车停车免费,南环高架过来的话劳动路出口下过红灯200米处
金红梅律师,东南大学法学本科,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刑事律师网创办人,金红梅律师敬业务实,擅长于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案件的办理。
执业至今一直以“为当事人争 取最大的利益”为法律服务的宗旨。
>>查看更多
刑事法学更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08-01  
更多
  

情形 规定 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的最低数额

不少于1000元

未成年犯不少于500元

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可单处罚金1.    偶犯或初犯;
2.    自首或有立功表现;
3.    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
4.    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
5.    被胁迫参加犯罪;
6.    全部退赃并有悔罪表现;
7.    其他可依法单处罚金的情形。 数罪分别判处罚金 实行并罚、执行总和数额 数罪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 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 判决指定的期限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天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期限届满第二日起,无法定减免事由不缴纳罚金的,强制执行。 可酌情减免的事由(由罪犯本人、亲属、犯罪单位负责人向人民法院申请)1.    遭水灾、火灾、地震等灾祸而丧失财产的;
2.    罪犯因重病、伤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
3.    需要罪犯抚养的近亲属患有重病,需支付巨额医药费,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
苏州刑事律师www.jin-lawyer.net,为您提供相关专业的法律知识,找律师,就上苏州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