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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号毒枭刘某制造冰毒12.36吨 被执行死刑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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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上午10时左右,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震惊全球毒品犯罪大案的头号毒枭刘某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此前,被告人刘某因犯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于2007年6月22日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审,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刘某不服,提起上诉。2008年6月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法院审理查明,1995年期间,为达到用化学合成的方式制造毒品安非他明,被告人刘某先后购买了甲胺、酒石酸等化学原料及反应锅等工具,纠合郭某(同案犯,已判刑)、丁某(另案处理)等人在福建省福安市的“福建宏发塑胶有限公司”厂房内,以生产“洋葱素”、“洋葱晶”为名试制毒品安非他明。1996年上半年,毒品试制成功后,刘某便与陈某(已被判无期徒刑)商议由陈某联系买主贩卖。同年6月,刘某把制造出来的安非他明15千克交由吴某(已判刑)存放在福建省省立医院的影像楼四楼资料室。经事先验货,同年7月5日中午12时许,陈某从吴某处取走用方便面纸箱装的5包共5千克的安非他明毒品在福州市工业展览中心酒店前门,与负责到买主处查验货款的张明辉(已被判处无期徒刑)及买主等人汇合,进行交易时被公安机关人赃并获。被缴获的白色晶体物检出安非他明成份,含量为45%。

  又查明,1998年5月间,被告人刘某与陈一(已于今年1月9日被执行死刑)、纪某(均另案处理)、“老三”、“甲子人”(姓名不详)商议由刘某提供制毒技术并负责生产,其他人提供资金,共同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贩卖牟利。之后,陈一出资租用了其妻兄陈俊玉在广东省普宁市流沙镇赤水村的一间手提包加工厂作为制造毒品的场所。同年5月至6月,刘某纠合江荣华等人,陈一纠合罗某、纪一、纪二、纪三、江某等人共同在上述地点生产毒品甲基苯丙胺约300千克,生产的甲基苯丙胺由陈一等人销售牟利。生产过程中,刘某主要负责购买原料、设备、提供技术、指挥、安排同案人生产甲基苯丙胺。

  同年9月初,因普宁市的制毒造成附近鱼塘被污染以及容易引起公安人员注意等原因,刘某、陈一遂暂时停止在该地点制造毒品,两人另密谋由陈一负责出资和销售,刘某负责购买原料、设备、生产和运输,采用利润共分的方式在宁夏设立新的制毒工厂。刘某以生产香料为名,租用了宁夏银川市新城区畜牧工商联合公司隶属的一间农药厂作为新的制毒工厂。同年10月,刘某纠合郭某等人,陈一指使罗某、纪一、纪二、纪三、江某等人把在普宁市制造毒品的机器、设备等租用大货车从普宁市转移到银川市租用的农药厂。之后,主要由刘某从北京、上海、西安等地购买制毒的原、配料及其他制毒设备准备制造毒品。从1998年10月至次年10月期间,刘某指挥郭某、罗某、纪一、纪二、纪三、江某等人,略加改进制毒生产工艺并扩大生产规模后,利用甲胺、盐酸等通过化学合成的方法,制造出大量毒品甲基苯丙胺。上述毒品由刘某、罗某等人多次通过飞机和汽车分批运到广东省广州市、普宁市等地交由陈一等人销售牟利。

  1999年11月4日,公安机关在广东省广州市广汕公路独立一号仓库,查获在银川市制造并运回广州市准备用于贩卖而藏匿的毒品白色固体554箱。经检验,白色固体净重11080千克,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从银川市运到广州市的另一部分毒品甲基苯丙胺,因质量较差,陈一指使罗某、纪一转运到普宁市的纪三家中加工,加工后的毒品由纪一安排藏匿于张木全(另案处理)家中伺机销售。同月18日,公安机关在张木全家中搜出86包白色粉末状物体,并缴获了其妻子张赛銮丢弃在一空置的化粪池内的白色固体共41袋。经检验,41袋白色固体净重1280千克,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院在审理中还查明,1999年10月,刘某租用货车将银川生产的部分原料、甲基苯丙胺液体及设备运到刘某购买的上海市曹安路4635号厂房。案发后,侦查人员在该处查获214桶不明液体及用于制造毒品的设备等。经检验,200公升铁桶包装的不明液体共214桶,分别装着甲苯、甲胺、乙醇、甲基苯丙胺与其他化学物品的混合物等,而机器设备上刮取的粉末中也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同年11月10日,银川市公安机关还在该农药厂现场车间地面提取到了含有冰毒成分的细小白色晶体及白色块状物。4日后,广东省公安机关又在上述农药厂两间厂房地上提取到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固体各1克及厂房前地下掩埋的含有苯基丙酮成分的深黄色粘稠物10克。 期间,刘某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所获利润约人民币3100万元,其分别以刘森、刘林杨等的化名存入农业银行、建设银行、邮政储蓄等金融机构;用于购买上海、武夷山等地的房产、厂房;存入其与李晓青的银行卡。

  同月4日,刘某得知罗某被抓获,遂指使郭某等人将部分制毒设备转运到刘某利用毒资在武夷山购买的别墅、李晓青联系的福建省建阳市李金泉家中等地点存放。刘某另伙同郭某、李晓青潜逃到青岛、桂林等地。2004年11月24日,公安部向全国发出通缉刘某等人的通缉令,刘某、郭某为逃避追捕,从广西桂林逃窜到福建省福安市等地。2005年3月5日,刘某、郭某在福建省福安市街尾27号出租屋被公安机关抓获。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定,被告人刘某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构成运输、贩卖、制造毒品罪。刘某所犯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惩处。广州中院一审判决、广东高院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综上,最高法院依法核准了广东高院的二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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