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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类型毒品犯罪 郭某获死刑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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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25日发布了郭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倪寿明介绍,此案主要是新类型毒品犯罪。本案中的涉案毒品“麻古”是一种新型的混合毒品,其本身不是甲基苯丙胺,而是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同时还杂以咖啡因等其他物质。本案中“麻古”已经过毒品含量鉴定,被告人贩卖、运输“麻古”等甲基苯丙胺类毒品达1275克,达到刑法规定的“数量大”标准,所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了对郭某的死刑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2005年8月初,被告人郭某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贩卖给蔡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甲基苯丙胺类毒品“麻古”3000粒(重280余克)。同年9月27日至10月5日,被告人郭某在广东省珠海市,先后四次贩卖给蔡某“麻古”5300粒(重约492余克)、苯丙胺类毒品“摇头丸”80粒(重约20余克),并按蔡某的要求,两次指使唐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将其中的3000粒“麻古”、80粒“摇头丸”和另外约28克冰毒运送到杭州市,分别交给蒋某、孔某(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由蒋某、孔某贩卖给杭州市萧山区、富阳市等地的吸毒人员。另外,郭某还贩卖给童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冰毒(甲基苯丙胺)28克和氯胺酮类毒品“K粉”28克。2005年10月7日,被告人郭某指使唐某携带440.5249克“麻古”从珠海市运送到杭州市欲与蔡某交易,被公安机关查获。同日,郭某从珠海乘飞机到达杭州萧山国际机场时被抓获。后公安机关从郭某在珠海的租住房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类毒品7.0915克、苯丙胺类毒品1.1049克。综上,被告人郭某共计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类毒品1275余克,氯胺酮类毒品28余克,苯丙胺类毒品21余克。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6日认定被告人郭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郭某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1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郭某明知“麻古”、“摇头丸”、冰毒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并指使他人运输毒品,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依法应予惩处。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了对郭某的死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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