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刑事律师苏州刑事律师
首席律师

金红梅 律师
咨询热线:13962184736(微信)
QQ:313554828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律师简介] [联系我们]
邮箱:jin-lawyer@163.com
执业机构: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苏州市区西环路868号双桥868商务楼3楼
(西环路金螳螂大楼南100米)
自驾车停车免费,南环高架过来的话劳动路出口下过红灯200米处
金红梅律师,东南大学法学本科,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刑事律师网创办人,金红梅律师敬业务实,擅长于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案件的办理。
执业至今一直以“为当事人争 取最大的利益”为法律服务的宗旨。
>>查看更多
刑事法学更多>>
关于非法种植罂粟构成犯罪的以制造毒品罪论处的规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11-19  
更多
  

为了杜绝制造毒品的原料来源,依法惩处非法种植罂粟的犯罪行为,特规定如下:

  一、非法种植罂粟500株以上不满3000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制造毒品罪论处;非法种植3000株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惩处。

  二、非法种植罂粟500株以上,在割浆以前自动铲除、销毁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发布后正在办理的案件,适用本规定。

  1990年7月9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94年8月29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3年底以前联合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法发〔1994〕21号高检会〔1994〕37号),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通过《关于禁毒的决定》,本规定不再适用。


苏州刑事律师www.jin-lawyer.net,为您提供相关专业的法律知识,找律师,就上苏州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