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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红梅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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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红梅律师,东南大学法学本科,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刑事律师网创办人,金红梅律师敬业务实,擅长于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案件的办理。
执业至今一直以“为当事人争 取最大的利益”为法律服务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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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98.08克判处8年有期徒刑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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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在山西孝义市吸毒人黄X被受其姐夫哥王X委托,让黄联系其买毒品,基于亲情答应为其联系,当着姐夫哥的面联系了卖毒品的王幺妹,因其数量大,王幺妹没有答应,黄X回到了四川,王X又追到了四川要求与其一起回山西去买毒品,黄没有答应,王X独自一人回到山西,黄X帮其联系了的士杨X,杨X在公安供述黄联系的他并让他借给王X150元,当王X用150元去取回毒品与公安机关的线人交易时被公安当场抓获,王X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王X供述是黄X联系的王幺妹,因没有钱给送毒品的路费150元,是让黄X给杨X打的电话借给150元才拿到毒品的,是黄X联系的王幺妹,自己不认识王幺妹,承若取得毒品后给黄X一些,是黄联系好让他去取的,价格也是黄X谈的,100克34000元,卖了后付钱,卖给线人李X50000元,2013年黄X被网上追逃抓获,山西孝义市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先后6次到山西了解案情,,辩护人认为检察机关对案件定性不准,提出了该案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应该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理由是没有证据证明黄x 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仅有同案犯王X的供述,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其证据显示所起作用是提供信息联系作用根据最高院审理毒品案件解释和刑法相关规定,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其量刑有诸多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主动到案,应视为自首,在本案中系从犯,有线人引诱犯罪,社会危害较小,主观恶性不深,建议在5到7年量刑,由于被告在1986年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刑15年,出狱7年又犯罪,应增加刑期,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判处被告黄X有期徒刑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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