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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红梅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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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红梅律师,东南大学法学本科,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刑事律师网创办人,金红梅律师敬业务实,擅长于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案件的办理。
执业至今一直以“为当事人争 取最大的利益”为法律服务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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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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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众所周知,审理案件的两大任务是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而由于“法律真实主义”的提倡、证据规则的具体应用,认定事实也离不开法律适用。我们应对《道交法》的施行给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带来的法律适用变革所应遵循的原则是:既要摆脱旧法的束缚,又要防止对新法的曲解。
  1.2004年5月1日,《道交法》施行;
  2.2004年5月1日,《实施条例》施行,其中,第115条规定:“1960年2月11日国务院批准、交通部发布的《机动车管理办法》,1988 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办法》,同时废止”;第95条第2款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3.2004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施行;
  4.2004年5月1日,公安部《程序规定》施行,其中,第5 8条第(五)项规定:“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
  5.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编者注)施行,体现了对法律真实主义理论的认可,为民事案件认定事实的方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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