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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盗窃罪的量刑标准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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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省公安厅联合印发《关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提高了这四项侵犯财产罪的数额认定标准。

  新规定结合当前海南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不仅对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的数额认定标准予以相应提高,而且不再对地区予以区分。

  1、个人盗窃“数额较大”,以1500元为起点;

  2、“数额巨大”,以1.5万元为起点盗窃;

  3、“数额特别巨大”以7万元为起点,

  换句话说,盗窃数额在 1500元以下,一般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刑法分则、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行为也以盗窃罪论处:

  ⑴刑法193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⑵刑法210条第1款规定:盗窃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 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⑶刑法第253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犯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⑷刑法第265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相关案例: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一废品站老板许某某明知是盗窃的电缆铜芯,为赚取差价仍低价收购价值人民币15675元。今天记者获悉,白沙县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经查,2013年1月29日,白沙县邦溪镇的刘某某等五人(已处理)把白沙县邦溪农场商业街路灯的地下电线盗走后,将电线剥皮后所得的75斤铜 芯卖给白沙县邦溪镇一废旧物品回收站。回收站老板许某某明知铜芯是五人偷来的,还将电线铜芯以每斤18元的价格收购,共付给刘某某等五人1350元。之 后,许某某又以每斤22元的价格卖给海口市秀英区业里村的一家废旧物品回收站,得款1650元。经白沙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地下电线价值人民币 15675元。

  白沙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赃物,为赚取差价,仍予以收购、销卖,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追究其刑事责 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许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并主动退还赃款, 依法可从轻处罚。

  近日,白沙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许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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