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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红梅律师,东南大学法学本科,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刑事律师网创办人,金红梅律师敬业务实,擅长于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案件的办理。
执业至今一直以“为当事人争 取最大的利益”为法律服务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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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抢夺危险物品罪的刑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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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正为:“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盗窃危险物质罪,是以对特定的占有物为目标,采取秘密获取的方式,将危险物资据为己有的行为。

  抢夺危险物质罪,也是以对特定的占有物为目标、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危险物质的行为。

  行为人以占有危险物质为目的而盗窃、抢夺的行为,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危险物质的管理规定,客观表现为其有盗窃、抢夺危险物质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具备盗窃或者抢夺的行为之一,就构成本罪,构成本罪的行为人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构成本罪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危险物质而为之,如果行为人盗窃、抢夺的不是危险物质,则不构成本罪。

  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持有和保管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属情节严重行为,不受其盗窃、抢劫的具体数量的限制,依法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本罪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只能直接故意,侵犯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犯罪对象是非特定的危险物品;客观方面只要实施盗窃、抢夺非特定危险物品的行为,无论手段和结果如何,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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