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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院盗窃 定罪额打五折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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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关于盗窃罪司法解释规定,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定罪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2013年5月31日凌晨,蒋某在龙岗中心医院住院部徘徊,本想去看望朋友,后来看见病人王某床头柜放着一部iphone4手机,财迷心窍的他潜入病房,把手机偷走。还没有睡着的王某发现后,马上起来追蒋某,最后和医院保安成功地将蒋某抓获。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115元。

  虽然深圳市的盗窃罪定罪起点是三千,但是蒋某是在医院盗窃病人的财务,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定罪标准被打五折,最终被检察院以蒋某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蒋某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延伸阅读】

  第二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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