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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红梅律师,东南大学法学本科,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刑事律师网创办人,金红梅律师敬业务实,擅长于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案件的办理。 执业至今一直以“为当事人争 取最大的利益”为法律服务的宗旨。 >>查看更多 |
两高关于盗窃罪司法解释规定,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定罪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2013年5月31日凌晨,蒋某在龙岗中心医院住院部徘徊,本想去看望朋友,后来看见病人王某床头柜放着一部iphone4手机,财迷心窍的他潜入病房,把手机偷走。还没有睡着的王某发现后,马上起来追蒋某,最后和医院保安成功地将蒋某抓获。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115元。 虽然深圳市的盗窃罪定罪起点是三千,但是蒋某是在医院盗窃病人的财务,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定罪标准被打五折,最终被检察院以蒋某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蒋某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延伸阅读】 第二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苏州刑事律师网www.jin-lawyer.net,为您提供相关专业的法律知识,找律师,就上苏州刑事律师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