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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红梅律师,东南大学法学本科,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刑事律师网创办人,金红梅律师敬业务实,擅长于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案件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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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盗窃 小偷小摸也入刑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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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年初最高法院与最高检察院联合公布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其明确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家住龙岗区的陈某,自2013年4月4日起,每天早上8时许,都会定时去超市,当经过猪肉档时,熟练地将一块猪肉迅速藏到自己携带的挎包内,终于在4月27日那天,在他欲离开超市时,被工作人员发现,工作人员随即从其挎包内搜出猪肉1.68千克,价值约25元。超市的工作人员查看以前的监控录像,发现陈某从4月4日到27日期间,陈某每天早上都会前往超市偷猪肉,总共有24次。

  一天,李某偶然发现邻居张某的钥匙插在门口,就把钥匙取下来,偷偷拿走了,张某以为自己把钥匙弄丢了,不以为然。此后,李某拿着张某的钥匙先后三次进入其房子,分别偷了40元、30元、30元,共100元,在第四次开门进去张某房子的时候,碰巧张某在家,张某当场将李某抓获。

  虽然陈某和李某盗窃的数额都不多,但他们都符合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多次盗窃”情节,均被法院判处盗窃罪,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罚金3000元,李某被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不要养成小偷小摸的习惯,小偷小摸符合“多次盗窃”情节也能入刑。

  【延伸阅读】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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