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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红梅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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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红梅律师,东南大学法学本科,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刑事律师网创办人,金红梅律师敬业务实,擅长于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案件的办理。
执业至今一直以“为当事人争 取最大的利益”为法律服务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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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盗窃罪 起点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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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盗窃罪 起点
  1、盗窃数额未达到法定立案标准,不以犯罪论处,北京市盗窃罪的立案标准为1000元。
  多次盗窃但有部分次数盗窃物品价值未达到立案标准的,发生在一年以内的盗窃行为应累计计算盗窃数额;但对于一年内入室盗窃或在公共场所拔窃三次以上,虽不够立案标准,也应按多次盗窃追究刑事责任。
  2、盗窃未遂,且情节轻微的,可不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3、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4、盗窃违禁品如枪支,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5、被盗物品的价值,一般由公安机关委托价格认证中心予以鉴定。
  6、盗窃罪一般按被盗物品价值确定量刑幅度:盗窃物品价值数额较大,处3年以内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数额巨大,处3到10年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7、对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量刑。
  8、对于盗窃犯,应当并处罚金;情节轻微的,可以单处罚金。
  9、犯盗窃罪为窝藏赃物或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应按抢劫罪定罪处罚;但所盗物品未达盗窃罪立案标准,且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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