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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红梅律师,东南大学法学本科,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刑事律师网创办人,金红梅律师敬业务实,擅长于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案件的办理。 执业至今一直以“为当事人争 取最大的利益”为法律服务的宗旨。 >>查看更多 |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者十人以上轻伤的; (二)造成井喷或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盗窃油气,数额巨大但尚未运离现场的,以盗窃未遂定罪处罚。 为他人盗窃油气而偷开油气井、油气管道等油气设备阀门排放油气或者提供其他帮助的,以盗窃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规定的犯罪行为,事前通谋的,以盗窃犯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一)超越职权范围,批准发放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加工、经营等许可证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给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发放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加工、经营等许可证的; (三)违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等国家规定,在油气设备安全保护范围内批准建设项目的; (四)对发现或者经举报查实的未经依法批准、许可擅自从事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加工、经营等违法活动不予查封、取缔的。 本解释所称“油气设备”,是指用于石油、天然气生产、储存、运输等易燃易爆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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