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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红梅律师,东南大学法学本科,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刑事律师网创办人,金红梅律师敬业务实,擅长于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案件的办理。 执业至今一直以“为当事人争 取最大的利益”为法律服务的宗旨。 >>查看更多 |
答: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对司法实践中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电力设备、交通设施的案件,应分别以下不同情况处理: (2)盗窃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电力设备、交通设施等,包括已经投入用,只是由于季节或者维修等原因而暂停使用的上述设施、设备的,如果价值数额尚未达到窃罪定罪标准,但实际危害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认定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 (3)盗窃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电力设备、交通设施等,包括已经投入用,只是由于季节或者维修等原因而暂停使用的上述设施、设备的,如果未实际危害或者足危害公共安全,但价值数额达到盗窃罪定罪标准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4)盗窃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电力设备、交通设施等,包括已经投入使用,只是由于季节或者维修等原因而暂停使用的上述设施、设备的,如果价值数额达到盗窃罪定罪标准,同时又实际危害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属于盗窃罪与有关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象竞合犯,应当按照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处理。 苏州刑事律师网www.jin-lawyer.net,为您提供相关专业的法律知识,找律师,就上苏州刑事律师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