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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红梅律师,东南大学法学本科,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刑事律师网创办人,金红梅律师敬业务实,擅长于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案件的办理。 执业至今一直以“为当事人争 取最大的利益”为法律服务的宗旨。 >>查看更多 |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案情经过】 2008年8月27日3时许,杨某在某网吧与同在该网吧上网的魏某网上聊天时发生口角,杨某便纠集马某、王某、谭某、柳某、张某等人下楼与魏某等人准备斗殴。期间,王某返回网吧叫来严某等人帮忙打架。魏某亦与同伴薄某等人下楼等候。双方在楼下聚集对峙中,马某喊了声 “打”,严某率先持啤酒瓶在薄某头部狠砸一下,并伙同他人围打薄某,薄某跑离现场,严某等追打未果,后各自离开现场。 【判决结果】 被告人严某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的聚众斗殴罪,检方指控被告人严某所犯罪名成立。严某前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严某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法规链接】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苏州刑事律师网www.jin-lawyer.net,为您提供相关专业的法律知识,找律师,就上苏州刑事律师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