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刑事律师苏州刑事律师
首席律师

金红梅 律师
咨询热线:13962184736(微信)
QQ:313554828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律师简介] [联系我们]
邮箱:jin-lawyer@163.com
执业机构: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苏州市区西环路868号双桥868商务楼3楼
(西环路金螳螂大楼南100米)
自驾车停车免费,南环高架过来的话劳动路出口下过红灯200米处
金红梅律师,东南大学法学本科,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刑事律师网创办人,金红梅律师敬业务实,擅长于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案件的办理。
执业至今一直以“为当事人争 取最大的利益”为法律服务的宗旨。
>>查看更多
刑事法学更多>>
聚众斗殴罪的构成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12-12  
更多
  

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构成

【聚众斗殴罪】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给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1、客体要件:社会公共秩序

★公共秩序:指根据法律和社会公益确立的公共生活规则所维持的社会正常的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非公共场所秩序。

2、犯罪的客观方面:“聚众”、“斗殴”

[1] “聚众”:根据《新华字典》的解释,“聚”是会合、集合、纠集之意,“众”是多人之意;那么,“聚众”是会合、集合、纠集多人之意,“众”字由三个“人”字组成,古语曰“三人为众”,所以 “聚众”指会合、集合、纠集三人以上。

[2]“斗殴”:根据《新华字典》的解释,斗”是对打、比赛胜负之意,“殴”是打人之意;从字面上理解,“斗殴”中的“斗”是“争斗、斗争”,所以,“斗殴”是指相互以暴力攻击对方身体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1]首要分子: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2]其他积极参加者:

4、犯罪的主观方面:具有聚众斗殴的故意。

二、聚众斗殴罪的加重情形

1、“多次聚众斗殴” 的认定:在司法实务中,一般把“多次”理解为在一定时期内实施犯罪行为三次以上。

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认定:指两个斗殴团体成员,各参与斗殴的人员达十名以上,在群众中造成很坏的影响的。

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认定:指在集市、车站、影剧院等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或学校、厂矿企业、机关单位、居民区等日常生活、办公秩序所遵守公共秩序或车辆、行人频繁通行的道路上聚众斗殴,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严重混乱的。

4、“持械聚众斗殴” 的认定:

“持械”:根据《新华字典》的解释,“持”是捏着、拿着意思,“械”是指器物、武器、器械。通常认为“械”是具有一定杀伤力的工具,主要包括1983年9月2日公安部颁发的《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所列举的各种管制刀具、枪支以及足以致人伤亡的工具。

三、法律依据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苏州刑事律师www.jin-lawyer.net,为您提供相关专业的法律知识,找律师,就上苏州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