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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加重处罚的情形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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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1、“多次聚众斗殴” 的认定:在司法实务中,一般把“多次”理解为在一定时期内实施犯罪行为三次以上。

  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认定:指两个斗殴团体成员,各参与斗殴的人员达十名以上,在群众中造成很坏的影响的。

  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认定:指在集市、车站、影剧院等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或学校、厂矿企业、机关单位、居民区等日常生活、办公秩序所遵守公共秩序或车辆、行人频繁通行的道路上聚众斗殴,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严重混乱的。

  相关法律知识:

  聚众斗殴罪的处罚

  犯聚众斗殴罪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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