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刑事律师苏州刑事律师
首席律师

金红梅 律师
咨询热线:13962184736(微信)
QQ:313554828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律师简介] [联系我们]
邮箱:jin-lawyer@163.com
执业机构: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苏州市区西环路868号双桥868商务楼3楼
(西环路金螳螂大楼南100米)
自驾车停车免费,南环高架过来的话劳动路出口下过红灯200米处
金红梅律师,东南大学法学本科,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刑事律师网创办人,金红梅律师敬业务实,擅长于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案件的办理。
执业至今一直以“为当事人争 取最大的利益”为法律服务的宗旨。
>>查看更多
刑事法学更多>>
江苏省聚众斗殴罪量刑标准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11-19  
更多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以下是江苏省关于聚众斗殴罪量刑标准的规定:

  1、聚众斗殴一次,犯罪情节一般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

  2、聚众斗殴一次,导致一人轻微伤的或社会影响较大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每增加轻微伤一人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确定基准刑;每增加轻伤一人或聚众斗殴一次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确定基准刑。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1)多次聚众斗殴的;

  (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 恶 劣的;

  (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 混 乱的;

  (4)持械聚众斗殴的。

  每增加上述一项情形或同种情形一次的,可以增加六个月确定基准刑。每增加轻微伤一人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确定基准刑;每增加轻伤一人或聚众斗殴一次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确定基准刑。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聚众斗殴一方10人以上的首要分子;

  (2)聚众斗殴致公私财物损毁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较大、巨大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3)参与斗殴一方没有互殴故意,对有斗殴 故意另一方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4)组织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

  5、参与斗殴的一方在斗殴开始前没有互殴故意,在斗殴的发展过程中产生斗殴故意的,可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苏州刑事律师www.jin-lawyer.net,为您提供相关专业的法律知识,找律师,就上苏州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