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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红梅律师,东南大学法学本科,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刑事律师网创办人,金红梅律师敬业务实,擅长于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案件的办理。 执业至今一直以“为当事人争 取最大的利益”为法律服务的宗旨。 >>查看更多 |
持械聚众斗殴罪 所谓“持械”,是指预先准备了斗殴器械并在斗殴中实际使用了该器械或其他器械。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房某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即认定被告人房某的行为构成“持械”斗殴,但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房某既没有事先准备斗殴的器械,也没有事先谋划利用斗殴现场的器物,更没有在斗殴中实际使用器械,因而被告人房某的斗殴行为不宜认定为“持械”斗殴。 苏州刑事律师网www.jin-lawyer.net,为您提供相关专业的法律知识,找律师,就上苏州刑事律师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