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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童幼师以涉嫌寻衅滋事被刑拘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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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基本案情:

  幼师虐儿童一脸兴奋

  近日一张浙江温岭某幼儿园教师揪住孩子双耳将之提起的照片大量流传,孩子疼的哇哇大哭,而该幼师则一脸兴奋。随后又有热心网友从该名教师的空间里发现了更多虐待儿童的照片。有的孩子被拿着宽胶带粘着嘴巴,有的孩子被垃圾铲和水桶盖着,也有的孩子直接被塞进了垃圾桶。这一组照片曝光后引起网友的愤怒,网友@将讲090080 爆料该女子没有幼师资格证,称靠关系弄进去就行了。

  幼师被辞退网友斥其变态

  10月24日,温岭日报发布温岭市教育局通报:已责成该幼儿园辞退该颜姓教师,并向当地公安报告此事。网友们也纷纷斥责该教师的行为,该名教师在如此虐待孩子的同时居然还面对微笑,觉得好玩,“连畜生都不如。”也有网友表示希望先如今幼师职业及幼儿园都要规范化,以免孩子受到虐待。对此众多明星也表达了愤慨。

  温岭市公安局专案组经过连夜调查,25日中午依法对两名涉案女教师作出处理。颜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被警方刑事拘留,另一名参与拍照的女教师童某,因寻衅滋事被作出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相关法律知识:

  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

  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修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的《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本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局:

  现将《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印发给你们。本《意见》自收到之日起执行,此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一般不再变动。

  为正确适用刑法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严厉打击寻衅滋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现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在司法实践中办理寻衅滋事案件的若干法律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中的“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1、在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寻衅滋事行为的;

  2、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以上轻伤或三人以上轻微伤的;

  3、追逐、拦截、辱骂他人、致使他人无法正常生活、工作,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4、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任意损毁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或者任意占用公私财物1万元以上的。

  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中的四项行为之一而构成其他更重罪行,以重罪论处。

  (二)非法插手民间纠纷,殴打他人的,以随意殴打他人论;强行收取各种形式保护费,或者非法插手民间纠纷,以强迫手段索赔、讨债、从中牟利的,以强拿硬要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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