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刑事律师苏州刑事律师
首席律师

金红梅 律师
咨询热线:13962184736(微信)
QQ:313554828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律师简介] [联系我们]
邮箱:jin-lawyer@163.com
执业机构: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苏州市区西环路868号双桥868商务楼3楼
(西环路金螳螂大楼南100米)
自驾车停车免费,南环高架过来的话劳动路出口下过红灯200米处
金红梅律师,东南大学法学本科,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刑事律师网创办人,金红梅律师敬业务实,擅长于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案件的办理。
执业至今一直以“为当事人争 取最大的利益”为法律服务的宗旨。
>>查看更多
刑事法学更多>>
河南洛阳博士生嫖娼被杀案主犯被判死缓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07-05  
更多
  昨日,记者从洛阳市中级法院获悉,受到广泛关注的“博士生嫖娼案”一审审结,被告人李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被告人李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他被告人被判处三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害人孙某,系我国某知名工业大学的博士生。2005年4月9日晚,孙某酒后来到洛阳市西工区汉屯路一品香茶社,与在此坐台的王某某因支付费用问题发生纠纷,王某某即唆使李某某去打孙某。
    李某某纠集李某某、王某某、李某某、丁某某、李某去打孙某。在西工区汉屯路天海茶艺社附近,6被告人追上了孙某。李某某持随身携带的匕首朝孙某腰背部猛捅数刀,王某某、李某某、李某某、丁某某、李某5人或用砖头或用拳脚对孙某进行殴打。孙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系被他人用单刃类刺器刺破心肺,致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目无国法,持刀行凶,不计后果,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王某某、李某某、丁某某、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系本案主犯。根据民事诉讼原告提出的赔偿要求,7名被告人同时被判赔偿原告各类费用176068.80元。
苏州刑事律师www.jin-lawyer.net,为您提供相关专业的法律知识,找律师,就上苏州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