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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红梅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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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红梅律师,东南大学法学本科,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刑事律师网创办人,金红梅律师敬业务实,擅长于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案件的办理。
执业至今一直以“为当事人争 取最大的利益”为法律服务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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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使、强令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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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由此可看出,机动车驾驶人员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与被“指使、强令”的内容应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也就是造成重大事故的违章原因要与“指使、强令”该机动车驾驶人员违章驾驶相关联。比如车主指使司机超载运输属于指使他人违章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原因是由于司机的超速行驶,那么车主不构成交通事故罪,如原因是超载导致刹车失灵,那么车主就构成交通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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