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刑事律师苏州刑事律师
首席律师

金红梅 律师
咨询热线:13962184736(微信)
QQ:313554828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律师简介] [联系我们]
邮箱:jin-lawyer@163.com
执业机构: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苏州市区西环路868号双桥868商务楼3楼
(西环路金螳螂大楼南100米)
自驾车停车免费,南环高架过来的话劳动路出口下过红灯200米处
金红梅律师,东南大学法学本科,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刑事律师网创办人,金红梅律师敬业务实,擅长于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案件的办理。
执业至今一直以“为当事人争 取最大的利益”为法律服务的宗旨。
>>查看更多
刑事法学更多>>
南京:酒后驾车肇事将判实刑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03-28  
更多
    5月25日,南京中院公布了针对交通肇事犯罪的“五大高压线”,从当日开始执行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肇事案件的审理工作,严肃惩处重大恶性交通肇事案件的意见》,标志着对恶性交通肇事案件的处罚力度将进一步增大,交通肇事逃逸、酒后驾车等违法行为将受严惩。本文对其出台背景与执行现状作一透视。
  新规介绍:5种情形不得判处缓刑
  1、交通肇事后逃逸,不积极救助被害人,致损害后果扩大的;
  2、酒后驾车、无证驾驶的;
  3、高速驾驶车辆,有证据证明其超过限速50%以上的;
  4、明知是报废车辆或车辆关键部件失灵仍驾驶的;
  5、驾驶无牌、套牌车辆的。
  《意见》规定,对具有上述行为的交通肇事案件的被告人,没有法定或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得判处缓刑或其他非监禁刑。
  背景分析:交通肇事案件数量居高不下
  近年来,南京全市交通肇事犯罪案件数量居高不下。据统计,2004年至2006年全市法院共审结交通肇事犯罪案件1159件1164人。此类案件的高发,严重危害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极大影响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不和谐因素。
  维护民权,保护人民生命健康权是法的本质要求,是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核心。频发的交通肇事犯罪,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造成了人民群众财产的重大损失,必须予以严惩。
  统计数据:过失犯罪案件90%以上是交通肇事案件
  [特点一]: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呈高发态势。
  [数据]:1—4月,全市法院共审结交通肇事犯罪案件157件157人,占同期审结过失犯罪案件总数的92.4%,较去年同期上升2.95%。
  [特点二]:案件绝对数居同期个罪案件数的前列。
  [数据]:从单个罪名的案件绝对数量来看,今年前四个月,全市法院审结交通肇事犯罪案件数量占同期审结一审案件总数的8.4%,仅次于传统多发性盗窃犯罪。
  [特点三]:被告人身份特征明显。
  [数据]:在93名生效判处此类犯罪被告人中,非城镇户籍的23人、私营业主或个体劳动者20人,分别24.7%和21.5%。
  [特点四]:判处实刑总数上升。
  [数据]:生效判决中被告人被判处实刑的23人,占生效被告人总数的24.7%,所占比例同比上升46.2%。
  犯罪成因:法制观念淡漠安全隐患增加
  [成因一]:驾驶员法制意识淡薄。有些驾驶员,因交通法制观念淡薄,安全意识差,忽视交通安全,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导致事故时有发生。
  [案例]李某交通肇事一案:因其疲劳驾车疏于观察,于凌晨三时许一行人被撞致胸部闭合性损伤,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成因二]在经济利益驱动下超载超速。一些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疏于对运输车辆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监管;有的企业经营性车辆盲目发展,无序竞争,超限超载;有的单位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漠视安全,明知存有故障仍强行上路行驶,甚至有的车辆已属报废,或部分部件失灵,仍强行上路,成为马路杀手。
  [案例]张某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张某驾驶一辆经营货车,因车速过快,将同向驾驶的一农用车撞翻后,其车尾还与迎面驶来的一小车相撞,造成三人死亡的重大恶性交通事故。
  [成因三]部分交通参与者安全防范观念不足,自我保护意识差。一些市民交通法规意识不强,行人强行横穿马路、非机动车闯红灯、上快车道、沿路摆摊设点等。这些现象不仅给交通安全带来隐患,同时也为其本人的生命健康付出了惨重代价。
  [案例]44岁的张某驾驶公交车辆行驶在公交专用车道,快到路口拐弯的时候,一辆社会车辆停在道口,张某打方向变道转弯。就在这时,一骑电动自行车者横穿马路,公交车刹车不及,骑车者命丧轮下。
  宽严相济:积极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
  《意见》:对被告人能积极赔偿,真诚悔罪,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真诚谅解的,且具有自首、积极救助被害人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的,可酌情从轻处罚。如需适用缓刑的,要上报中院,统一平衡量刑。
  法院在审理交通肇事案件过程中,要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协调沟通,及时掌握信息,要贯彻调解原则,切实保护被害人的利益,保证案件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案例]:去年1月4日傍晚6时45分,沈某驾驶大客车,沿中央路由南向北行驶到258号附近时,因观察不清,在避让其他车辆时,将由东向西行走至中心线处等候通过的行人许某撞倒,许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沈某没逃跑,并积极赔偿40万元,家属不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院作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
  基层声音:
  白下区是南京的主城区,车辆行人集中。2004年至2006年,南京白下法院刑庭共办理了41件案件。以该院刑庭法官陈策审结案件为例,三年来,其共处理了20件交通肇事案件。对这20件案件分析后发现,12件案件当事人是职业驾驶员,即每天以开车为业,占到全部案件的60%,而这些案件绝大多数又是因为过失造成的。俗话说“艺高人胆大”,表现在职业驾驶员身上,就是“胆大艺更高”。由于职业驾驶员盲目相信自己的驾驶经验,疏忽大意酿成事故。
  陈策建议,事故发生后,不论责任在哪一方,驾驶员都要明确,在第一时间报警以及积极救助被害人对自己会起到积极的作用。同时,对车辆要及时办理保险手续,分担风险。在其处理的案件中,判处缓刑的案件98%以上都是因为事故发生后及时救助以及赔偿到位促成的。
  案例解读:
  案例一:肇事逃逸
  2006年11月24日晚9时30分,被告人端木驾驶货车,在南京市后宰门将行人褚某撞倒后逃离现场,褚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端木被公安机关抓获。经认定,被告人端木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端木辩解是对面行使的小汽车撞了被害人,其并不知道是自己驾驶的货车撞了被害人,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公诉人当庭提供了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提取的证据、现场勘察笔录、刑事摄影照片、物证鉴定书、物证检验意见书等证据。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端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4月26日,南京玄武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端木有期徒刑五年。
  案例二:肇事自首
  2006年2月25日晚6时许,被告人张敏驾驶中型货车,在南京江宁区东坑林场路段时,因车速过快,将同方向张某驾驶的农用运输车撞翻后,被告人车子的车尾测滑至路左车道并与迎面驶来的夏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相撞,致使车上三名乘客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张敏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驾车肇事,造成三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张敏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敏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相关链接:
  交通肇事逃逸:《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肇事逃逸的构成条件主要有:(1)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2)主观上是为了逃避事故责任,逃避法律的追究;(3)客观上实施了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年内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苏州刑事律师www.jin-lawyer.net,为您提供相关专业的法律知识,找律师,就上苏州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