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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红梅律师,东南大学法学本科,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刑事律师网创办人,金红梅律师敬业务实,擅长于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案件的办理。
执业至今一直以“为当事人争 取最大的利益”为法律服务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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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讨论:“抄报单位”、媒体公示交通违法行人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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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交管部门正在酝酿一个措施,交警对街头交通违法的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不仅要进行处罚,还要核实其身份、询问其单位,对有单位的违法行为人现场下达“抄报”通知单,要求各被抄报单位对员工进行教育。抄报情况每个月将由交警部门汇总后在媒体公示。
  正方 重在教育,效果更能持久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检察院廖辉亮 南京交管部门采取的“抄报单位”和在媒体上公示的做法,并没有违反行政处罚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说到底,这两种方式只是加强教育效果的措施而已,不能称其为处罚方式。并且,将违章者“晒一晒”,也很难否定其合理性。就像中奖者可以公诸报端一样,都只是对即定事实的客观公布。事实上,对违章车辆的公示也早已有之。
  辽宁省普兰店市市民程绍德 几乎在所有城市,行人交通违章都是让交警头痛的问题。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主要是因为交警部门对行人无法像对违章机动车驾驶员那样分层次处罚。除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罚款处理外,只能进行批评教育。如果违章者拒不接受处罚,交警也没有更好的强制办法。因为罚款额度过低,缺乏震慑力,依然我行我素,在交警眼皮子底下闯红灯的也大有人在。
  行人违章同机动车违章一样,严重破坏着城市的交通秩序,有道是:痼疾还需猛药医,对于那些故意违章的行人,“抄报单位”、媒体公示虽说是无奈之举,但不失为一剂猛药。有了这剂猛药,相信凡是还讲究一点脸面的人,今后在行路过程中,都会很自觉地用法律法规来约束自己的行为。
  反方 于法无据,有扩权之嫌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检察院张弘 南京交管部门正在酝酿的措施初衷虽好,但做法不合适。
  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部门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行政相对人采取处罚措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规定了具体的处罚措施,在警告、罚款等五种处罚措施之外,并没有授权执法部门附加其他处罚措施。
  如果交警部门在实施处罚的同时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教育,这无可厚非。但是,如果对违法行为人下达“抄报”通知单,要求其所在单位对其进行再教育,并且每月在媒体上公示,就值得商榷了。毕竟这种做法完全是由交警部门单方面做出的,没有商量余地,其实质是一种变相的处罚,有扩张行政职权之嫌。再说,同样的违法行为,对有单位的违法行为人抄报单位,并向媒体公示,对那些没有单位的违法行为人又该向谁“抄报”?
  实际上,这种做法也不好操作,比如对违法行为人现场核实身份就是最大的难题。如何确保违法行为人讲的是实话?怎样保证其单位能够按时收到通知单?即使收到了,单位不配合怎么办?笔者担心,这种做法不仅难以保证达到预期的效果,还会引起不必要的争议,甚至导致行政执法成本的增加,建议叫停为好。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检察院李继峰 乍一看,此举似乎非常有创意,也很有道理。但笔者心里却有一丝隐忧:一罚、一“抄”真的就管用吗?
  行政处罚法中有个基本原则叫“纠正违法原则”。意思是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首先纠正违法行为。因为行政处罚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最多数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没有纠正违法行为,处罚得再重,措施再多也没有实现处罚的目的。所以,对违法行人首要的不是处罚,而是批评教育,让其认识违法行为的危害,使其不再重犯。然而,南京交管部门酝酿的做法,却把批评教育的责任让渡给行为人的工作单位,有逃避责任之嫌。何况被抄报单位,既没有法定义务,也没有配套措施督促制约,也很难保障其教育质量。可见,简单的一罚、一“抄”,是难以实现执法目的的。
  网友观点
  管振 南京交警的做法,改变了过去单纯依靠行政手段进行处罚的方式。通过“抄报单位”、媒体公示的方法,让交通违法行人的违法行为处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不仅增加了交通违法的机会成本,而且有助于促成行人养成文明出行的好习惯,做法值得推广。其实,“抄报单位”、媒体公示并非最终目的。其意义在于让行人意识到违反交通法之后所要面对的社会压力,从而促使其文明出行。
  金丽娟 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并没有授予警方对交通违法者曝光的权力。任何人、任何机关,都无权要求行人对自身违法行为承担超出法律规定之外的额外责任,更无权要求行为人的单位承担教育和反馈信息的责任。此外,因为行人姓名、家庭地址及工作单位等属个人隐私,所以曝光行为也侵犯了相关行人的隐私权。多年前,北京、广州等城市早已尝试过对违章行人的信息进行曝光。但都遭到了媒体的质疑,原因就是它“看似合理,但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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