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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念斌投毒案”终审宣判 上诉人念斌无罪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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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8月22日电 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今日在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宣判上诉人念斌投放危险物质罪一案。在过去的8年时间里,被告人念斌被四次判处死刑。法院最终宣判,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榕刑初字第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上诉人念斌无罪。上诉人念斌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宣判后,念斌姐姐在微博上发布消息称,感谢上苍,念斌无罪当庭释放!!

  念斌,1976年出生,福州平潭人。念斌与平潭县澳前镇南赖村丁云虾曾分别租用澳前17号陈炎娇相邻的两间店面,经营水果、食杂等同类商品。2006年7月27日晚,陈、丁两家用餐后6人同时中毒,丁云虾一对儿女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警方检验显示,两人系氟乙酸盐鼠药中毒死亡。当年8月7日,念斌被警方带走。

  2007年2月,福州检察院以念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向福州中院提起公诉。同年3月,福州中院首次开庭审理了此案,而在当年的庭审中,念斌当庭翻供,并表示,其做出的有罪供述,均是在遭受了警方严重的刑讯逼供后承认的。

  2008年2月1日,福州中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随后念斌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2008年12月31日,福建高院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9年6月8日,福州中院再次判决念斌死刑立即执行,念斌上诉。在福建高院于2010年4月二审判处念斌死刑之后,该案移送至最高院进行死刑复核;2011年4月最高院下发裁定,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福建高院重审;2011年5月5日,福建高院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福州中院重审。

  2011年9月7日,念斌案再次由福州中院进行一审开庭,当年11月24日,被告人念斌“又一次”被福州中院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随后,念斌第三次提起上诉。2014年6月,该案在福建省高院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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