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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红梅律师,东南大学法学本科,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刑事律师网创办人,金红梅律师敬业务实,擅长于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案件的办理。
执业至今一直以“为当事人争 取最大的利益”为法律服务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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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以案说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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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医患纠纷中,绝大多数患者处于弱势地位,一些患者与医院对簿公堂,然而打官司胜诉率甚为渺茫。去年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为法院审理医患纠纷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条例》的出台也为患者打官司撑了腰。11月13日昆明市五华法院公布了近年来审理的医疗案件中的典型案例,对医患纠纷中的热点问题进行解读,并提醒患者遇上这些问题时你该怎么做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别忘了收集证据

  王某因感腹痛,2001年10月就诊于昆明某医院,入住医院后,经检查诊断为糖尿病晚期,并有多种并发症,2001年22月24日,王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02年9月,王某的妻子李某认为其丈夫的死系医院治疗不及时,错过了良好的治疗期间而造成的,并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诉至五华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医药费、陪护费、丧葬费以及精神抚慰金13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案的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但王某死亡后,双方未对其进行尸检,故对死亡的情况无法作出司法鉴定,根据案情的需要,法院依职权委托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科学研究所对此医疗服务过程中被告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经鉴定认为被告在的医疗服务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后原告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但无证据证明该鉴定结论的不实之处,故法院对该鉴定结论予以确认。因此,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患者打官司要学会搜集证据,医患官司中尸检报告是一份重要的证据,没有这个证据或许你的官司就打不赢,此案就是一个很好的教训。

  医疗中有事故也有意外

  邹某于2002年2月8日因不慎摔倒,到云南省某人民医院急诊室诊治,经诊断为左髌骨粉碎性骨折,后转入被告骨科住院治疗。2002年2月11 日,医院为原告麻醉后进行手术,当日下午,病人无知觉,进入ICU病房,2月26日下午,邹某死亡。邹某的儿子将医院诉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争议的是这是一起麻醉事故还是麻醉意外,这涉及医学专业问题,故委托鉴定。根据昆明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是:医方在为邹某提供的医疗服务过程中无违法、违规事实,对患者邹某的死亡无医疗过失行为责任。据此,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不是所有患者的死亡都是事故,也有意外的发生。本案的被告在诊疗过程中既不存在过错,原告父亲的死亡亦与医院的诊疗过程无因果关系,纯属医疗意外。

  没有鉴定靠证据

  2001年6月18日,刘某因病到医院诊治被收住消化科,第二天诊断为冠心病、心绞痛、十二指肠溃疡,后又转到心血管内科继续治疗。6天后刘某出现右下腹疼痛,且此后腹痛一直持续,医院出具了病危通知书,病情诊断为急性腹膜炎、右下腹包块待查等。6月28日下午5点,刘某转到普外科准备手术,然而第二天凌晨0点30分,刘某却死亡了。事后,刘某的子女认为医院的医疗服务存在过失,且由于医院的原因,使省医疗技术鉴定委员会无法对这起医疗损害事件作出鉴定结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返还医疗费、一次性支付医疗事故损害赔偿金及鉴定费共151.8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客观上是由于刘某子女未能接受尸检,导致省医疗技术鉴定委员会无法作出鉴定结论,而根据现有证据可查明医院在为刘某的诊断治疗服务过程中,虽然诊疗病案记录有不完善之处,但在对刘某住院期间的检查、诊断治疗过程中,没有证据证明医院有侵权事实。据此判决:驳回刘某子女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在没有鉴定结论的情况下,案件的处理就看双方是否按证据规则尽了自己的举证责任,如果一方未能尽到举证责任,那么他就应该承担举证不力的败诉责任。

  多份鉴定以哪份为准

  1999年12月1日,冯某与他人在吵打中被击中胸部,之后冯两次到昆明某医院就诊,诊断为胸廓骨质未见外伤性改变、心肺等未见异常。12月7 日,冯某回到曲靖市花山镇云南维尼纶厂父母住处,因身感不适被家人送到该厂医院治疗后返家,但第二天冯某被再次送到医院时,经诊断已死亡。冯死后,他的父母认为昆明某医院误诊误治,对冯某的死亡负有最直接的医疗事故责任。据此,诉到法院要求医院赔偿死亡补偿费1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

  在这起案件中共有5份鉴定结论,它们分别由省医疗技术鉴定委员会、省高院司法鉴定科学研究所、沾益县公安局、昆明市中级法院司法技校鉴定中心、省公安厅作出的。这5份鉴定结论谁取谁舍成了这起案件的一个难点,五华区法院审理认为:省医疗技术鉴定委员会认为“冯某案不属于医疗事故”,省高院司法鉴定科学研究所鉴定“医院为冯某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不存在过失”,由此可见医治行为对冯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至于沾益县公安局、昆明市中级法院司法技校鉴定中心、省公安厅出具的鉴定书,因其是针对刑事案件,不能认定为民事案件的定案依据,故判决驳回了冯某父母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同一事实出现多份鉴定结论,对于这些鉴定结论的效力,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对于医疗事故的鉴定应以医学会组织的鉴定结论为准。

  死亡补偿费包含精神抚慰金

  2001年9月21日,王某因腹痛到云南省某医院就诊,治疗后第二天又到昆明医学院某附属医院急诊科就诊,昆明医学院某附属医院以“急性腹膜炎”将王某留院治疗,并在第二天对他实施手术,没想到术后一周王某病情恶化,并在9月29日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云南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认为“王某医疗案件属一级医疗技术事故”,两医院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均存在技术性过失。据此,王某的妻子女儿将两医院告到法院,要求赔偿54万余元,其中精神抚慰金20万元。法院经两审判令两医院对王某妻女作出赔偿,没有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法官点评:死亡补偿费就属于一种精神抚慰,它等同于精神抚慰金,因此在诉讼中支持了死亡补偿费,就没有再支持精神抚慰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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