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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18年前被错判国家赔五千 现起诉索538万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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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岁的熊某难以接受,一场小官司会改变他的整个人生。

  18年前,还是副处级干部的熊某被人举报,因挪用公款罪获刑3年。熊某不服,提出上诉,此案二审发回重审。200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刑事申诉复查,对熊某作出不起诉决定。2004年,熊某申请国家赔偿,武汉市中院赔偿委员会认为,应由江岸区人民法院赔偿熊某5257.42元。

  从被举报的1995年5月起,单位每月仅给熊某467元生活费,停发了工资及所有福利待遇。今年初已满60岁的熊某也未能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18年来,我错过了升职,错过了分福利房,还大病了一场,没有工作无依无靠……”今年6月,满腹委屈的熊某一纸诉状,将单位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其18年的损失。昨日,此案在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开审。

  借出5万元公款遇错判

  最高检维持不起诉决定

  1994年,熊某还是武汉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现为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副主任。当年8月3日,熊某的亲戚小熊经其介绍,从其单位“小金库”借出5万元公款用于营利性活动。熊某在借款凭证备注栏内填写“证明熊某”。同年12月,小熊将该款归还。

  1995年年初,熊某被人举报挪用公款5万元。同年12月,江岸区检察院以涉嫌挪用公款罪对熊某提起公诉。1996年6月5日,江岸区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对熊某判刑3年。熊某对该判决不服,并向武汉中院提出上诉。同年9月,武汉中院决定对熊某取保候审,并发回重审。1997年7月,江岸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原因是熊某犯罪情节轻微。

  但熊某认为自己并没有犯罪。此后他多次申诉,最终惊动最高人民检察院。2002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认定熊某是‘小金库’的经营人并利用职务之便将5万元公款挪用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决定维持对熊某的不起诉决定。

  错捕错判被羁押94天

  不想领取5000元国家赔偿

  同样是不起诉决定,江岸区检察院的认定原因是犯罪情节轻微,而最高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前提是熊某挪用公款证据不足。熊某认为,这意味着他此前是被错捕错判。他决定,要向江岸区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昨日,熊某告诉记者,1996年6月10日,他被公安机关逮捕并关押于看守所。同年9月11日,武汉中院决定将他取保候审。此时,他已被羁押94天。2003年9月,熊某向江岸区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该院逾期未作答复。

  2004年年初,熊某向武汉中院提出赔偿请求,要求江岸区检察院赔偿因办错案给其造成的损失86万余元。同年3月,武汉中院首次举行国家赔偿听证会,并作出赔偿委员会决定书:由江岸区法院向熊某支付错捕错判限制其人身自由94天的赔偿金5257.42元。

  但是,熊某认为,这笔赔偿金数额,和他所受的冤屈相比,显得太少,并不公平。熊某称自己不想领取这笔赔偿。

  单位停发工资18年

  熊某索赔538万元

  熊某昨日告诉记者,从1995年5月起,单位便每月只发给他467元生活费,停发所有工资及福利至今。他无故被羁押取保候审后,多次向单位要求恢复工作无果。

  今年2月,熊某年满60岁要退休,因单位未对其办理退休手续,他也无法享受退休待遇。6月,他向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委以不属人事争议受案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无奈之下,熊某提起诉讼,将自己的单位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告上法庭,要求单位支付从1995年5月至2013年2月的工资收入192.99万元(按同职同岗待遇),并百分之百加付赔偿金,另赔偿损失152.25万元,办理退休手续。按此计算,熊某索赔总金额为538万余元。

  今年8月2日,此案的法律文书向江岸区法院提交。就熊某起诉书中的索赔要求,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代理人答辩称,2004年5月,熊某曾到单位要求恢复原职,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导认为单位已进行机构改革,全员也已重新上岗,由于熊某没有参加应聘上岗不能按原职务安排工作,而熊某拒绝调整工作,从此不来上班,责任不在单位。

  该代理人还指出,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补发熊某自1995年5月-2004年6月间的工资,但因为2004年法院已作出国家赔偿,这期间熊某的赔偿问题已经得到解决,单位不再作另行赔偿;2004年6月后的工资,因熊某未在单位上班,单位也不应支付其工资,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对此熊某当庭驳斥,他只是要求单位恢复工作安排岗位,从未“择岗”,单位也从未安排他上岗。

  原告被告各有说法

  问题解决仍需时日

  昨日,熊某的代理人告诉记者,早在8月2日的法庭调查阶段,熊某听说2004年5月武汉中院曾就自己的工作安排向单位下发过司法建议书,就曾希望单位出示。当天,单位代理人向法庭出示了该司法建议书。该司法建议书指出:“对熊某的逮捕和判决属于错捕错判。为此,本院已作出决定,由江岸区法院对熊给予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及有关政策的规定,请你单位从积极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角度出发,妥善解决好其工资福利待遇及工作安排等善后工作事宜。”

  昨日上午,江岸区法院再次开庭。庭审中,熊某的代理人提出,武汉中院的司法建议书,已经要求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妥善解决好熊某的工资福利待遇及工作安排等善后工作事宜”,为何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予落实?

  对此,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代理人指出,熊某认为自己和单位是劳动争议纠纷,所以提出索赔,但是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熊某之间是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的关系,是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并不属于劳动关系范畴,所以不适用于《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昨日,法庭未当庭宣判。熊某感慨:“我人生中最宝贵的18年,已经耗在了申诉路上,希望单位能考虑一下我的处境,给出一个解决问题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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