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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红梅律师,东南大学法学本科,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刑事律师网创办人,金红梅律师敬业务实,擅长于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案件的办理。
执业至今一直以“为当事人争 取最大的利益”为法律服务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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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未缴社保 员工离职索赔获支持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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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不缴纳保险,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赔偿。未签订劳动合同,更需支付双倍工资及加班费和经济补偿。据此,上海劳动律师以案说法。
【案例回放】张杰(化名)于2011年7月12日进入上海某货物运输代理公司工作,担任报关部送单工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不缴纳社保,工资每月为4千元左右。张杰每周要上班6天,每天要加班到很晚,自己还要提供摩托车并承担汽油费,公司却从不支付加班费,就连高温费也不支付。
2013年3月13日,张杰以公司没有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辞职,并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以下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2012年3月14日至7月1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要求公司支付2011年8月12日至2013年3月13日期间双休日加班工资;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要求公司支付2012年6月至9月的高温费。
【审理结果】仲裁庭经过审理后认为,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曾经通知张杰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因此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公司没有向张杰发放工资明细,也不能提供经过张杰确认的工资构成表,既然公司承认张杰存在周六加班的事实,而又不提供张杰的考勤记录,因此公司应该支付张杰双休日加班的加班工资;公司确实没有为张杰缴纳社保,而张杰也是以此理由提出辞职,公司应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既然张杰的工作任务是负责报关部送单工作,必然是大部分时间是在室外工作,因此应该支付张杰的高温费。也就是说,仲裁庭对张杰的仲裁请求均予以支持。公司对仲裁的裁决不服,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经过积极调解后,张杰愿意在金额上做出一定的让步,公司也接受了调解的方案,本案最终在法院阶段调解结案,由公司一次性支付张杰4万元。
【律师解析】这是一起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存在不缴纳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典型案例,本案主要涉及到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加班费的支付、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高温费的支付等问题,主要争议焦点有以下几点:
1、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时效该如何计算?
张杰是2011年7月12日进入公司工作的,按照法律的规定,张杰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自2011年8月12日至2012年7月12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而张杰是2013年3月14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的。张杰到底做多能主张多长时间的双倍工资的差额呢?
要确定双倍工资差额的申诉时效,首先得明确双倍工资差额的性质。是属于劳动报酬还是属于其他的收入。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的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1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根据立法的本意来看,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性质并非完全是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所获得的一种劳动报酬,其超出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的部分是因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承担的法定责任。因此,在目前司法实践中,主流的观点认为,劳动者若要主张双倍工资的差额,申请仲裁的时效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至第3款的规定,即申请仲裁的时效为1年,其起算时间,在上海是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按月依次类推计算的。也就是说,张杰于2013年3月14日申请劳动仲裁,只能要求公司支付2012年3月14日至2012年7月12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
2、公司认为每月的工资中包含了双休日的加班费是否能成立?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若劳动者确实存在加班,用人单位应该依法支付加班费。而公司若认为每月工资中包含了加班费,应该对工资的构成做出明确约定,并且要经劳动者确认,否则就很难主张已经支付了该付的加班费。本案中的公司认可了张杰每周存在周六加班的事实,但是工资中却没法反映包括了加班费,因此公司自然就很难主张已经支付了张杰的加班费。
3、张杰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是否应支付其经济补偿?
很多用人单位总认为只要是劳动者提出辞职,单位就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其实这是一个错误的认识。根据法律的规定,若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没有缴纳保险等情形的,劳动者可以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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