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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红梅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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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红梅律师,东南大学法学本科,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刑事律师网创办人,金红梅律师敬业务实,擅长于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案件的办理。
执业至今一直以“为当事人争 取最大的利益”为法律服务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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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 敲诈勒索罪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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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诈骗罪 敲诈勒索罪
  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都是侵犯财产的犯罪。二者侵犯的客体相同,主观方面的故意的内容也是一致的,都是想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而且其行为都包含一个“诈”字。但是二者在客观方央的行为特征是不同的,因而“诈”的内容也不同。
敲诈勒索罪“诈取”财物,是采取恐吓、要挟的手段,给受害人施加压力,造成被寄存器人精神上的恐惧。在被害人不愿意的情况下迫不得已而交出财物。这里的“诈”有恐吓、要挟的强制性因素。
诈骗罪的“诈取”财物,是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信以为真,从而“自愿”地交付财物。不存在强行索取的情况,这里的“诈”是指“诈术”,是一种欺骗,使被害人自己上当受骗,没有强制因素。因此,行为人非法占有财物使用欺骗的手段还在恐吓的强制手段,是区别二者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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