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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敲诈勒索罪数额的认定标准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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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各市、县公安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11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 2000年5月17日下发。《规定》确定了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两个量刑档次的数额起点标准,并同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上述两个数额的具体标准。根据我省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经研究,将我省分三类地区、两个档次掌握执行具体数额标准:

  (一)一类地区是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东莞、中山等七个市。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为二千五百元;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为二万五千元。

  (二)二类地区是惠州、江门、湛江、茂名、肇庆、潮州、揭阳、汕尾等八个市。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二千元;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为二万元。

  (三)三类地区是河源、云浮、阳江、清远、梅州、韶关等六个市。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为一千五百元;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为一万五千元。

  (四)铁路运输法院办理属地广东的敲诈勒索案件数额认定标准,参照一类地区的标准掌握。

  相关案例:

  经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卧底揪出的“黑记者”李某某等人敲诈勒索案在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科技法庭一审公开宣判。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其余五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三年的刑罚,并处4000元至20000元的罚金。

  今年2月份,央视《焦点访谈》以《蹊跷的“采访”》为题分2期专题曝光了长期活动在江苏、山东、浙江一带的“黑记者”,他们到开发区问“征地手续”,到企业问“环境保护”,到乡政府问“农民负担”,以曝光相要挟,大肆进行敲诈。经中国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及有关部门初步查明为真假记者“组团”进行新闻敲诈。9月2日,该案由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10月15日在新浦区法院进行了一审开庭审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7月至2013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在其租住处,通过从互联网、电视新闻上收集政府、企业的负面信息或是根据群众举报的相关违法线索,先后在江苏、山东等地,利用记者或者虚假的新闻单位采编的身份,以调查采访政府非法征地、企业环境污染等问题为由,以负面曝光相要挟,单独或交叉作案,勒索相关单位财物合计人民币9766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某等6名被告人利用记者或者虚假的新闻单位采编等身份,采取以发表负面报道相要挟的手段,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且六名被告人分别共同实施的部分行为构成共同犯罪,依法应追究六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遂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法律知识:

  敲诈勒索罪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修正案8修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6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共9条,提高了打击力度。

  司法解释主要规定了敲诈勒索“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特殊认定标准,“多次敲诈勒索”的认定,敲诈勒索“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敲诈勒索罪判处罚金的标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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