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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红梅律师,东南大学法学本科,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刑事律师网创办人,金红梅律师敬业务实,擅长于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案件的办理。
执业至今一直以“为当事人争 取最大的利益”为法律服务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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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块月饼索赔5000元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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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回的月饼疑似内含陈馅,消费者为此向生产厂家索赔5000元,这是维护自身权益,还是敲竹杠?沈阳市民李树茂因私下索赔,成了辽宁第一个被检察机关以涉嫌触犯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的人。就在此案的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又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获得准许。

此案引起较大争议。

辽宁首例“消费者敲诈案”

去年9月13日下午,李树茂在中街购买了沈阳市某食品厂生产的月饼20块,他在其中一块月饼馅中发现了月饼皮,因此怀疑是陈馅所致,于是想到要向生产厂家索赔。李树茂打电话给食品厂厂长,要求5000元赔偿,同时提出“如果这件事解决不好,我就找媒体给你们厂曝光,给你们来个连续报道……快到中秋节了,现在正是销售旺季,这样的新闻带来的负面影响,可是拿多少钱都换不回来的。”

9月15日下午,李树茂如约来到中街一商厦与食品厂厂长见面。当面讨价还价后,他拿到了赔偿金4000元人民币,他刚把钱放入裤兜,就被公安机关抓获。原来,食品厂厂长接到电话后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随后,沈阳市沈河区检察院对李树茂提起公诉:被告人李树茂以所购买的月饼质量有问题,要向报社反映、曝光相要挟,进行敲诈,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案移交沈河区法院后,就在诉讼过程中,检察院以该案的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认为公诉机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今年3月4日准许撤诉。不过,沈河区检察院的办案人员表示,一旦有新的证据,不排除继续追究李树茂的法律责任。

“向媒体曝光”算不算“威胁手段”?是不是敲诈勒索?“作为消费者,李先生根据消法规定,他并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且其与生产厂商一直处于协商过程中,其行为本身并不构成刑事犯罪,只是民事范围内的索赔协商行为。”辽宁和昊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宋建华接受记者采访时这样说。他认为,当事人本身的话语虽带有一定威胁性质,但是其作为“威胁”依据的内容本身并不违法,当事人在发现自己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选择维权的途径。

两种意见

3月8日,本应如期开庭审理的这起案件因为检察机关的撤诉而变得充满变数。记者找到负责起诉这起案件的梁多,梁多表示:“我对这起案件没有态度,因为还没有彻底结束,我不能发表看法。”
当初负责办理这起案件的警官已经调到其他派出所,几经周折后,记者找到了这位警官,而这位警官的回答有些出乎意料:“我已经没有印象,记不太清楚了。”

所有与案件有关的司法部门的谨慎和回避并没有影响案件在社会以及司法界所引发的争议,查阅新浪网网民的留言不难看出,大多数网民支持李树茂的行为。一位网民认为:“1、消费者索赔不但无罪,而且有功!2、消费者索赔的数额不是太多,而是太少!3、建议宣判维权者无罪。4、严厉处罚生产者,罚他个倾家荡产!为的是维护最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以儆效尤!”相同或者类似的看法占了90%。

持反对意见的则认为:“明显敲诈,人家又没说不给你赔。一块月饼索赔5000元?也不知道你多少钱买的!”

民间的各种看法和意见充满了某种情绪而显得缺乏理性,然而司法界对这件关系到“罪”与“非罪”的案件也存在争议。

 一位从事刑事审判工作的法官了解案情后表示:“如果通过正常渠道,比如说协商等,李完全可以处理好这次纠纷。但是通过李的行为可以看出,李确实主观故意要挟对方,而索要的金额也够犯罪标准,所以可以判李敲诈勒索的罪名成立。” 

李的代理律师李振革说:“向媒体反映情况是公民的权利之一,作为与食品厂同等地位的民事关系主体的李树茂有行使自己权利的自由。至于5000元的赔偿金,消法中并没有索赔上限,提多少是李的自由。作为厂家,可以和消费者协调,也可以拒绝消费者的要求。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它的客观要件是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李树茂的行为是够不上敲诈勒索罪的。”

两种意见都能找到支持其观点的法律依据。辽宁大学法学院博士李立景出言谨慎: “从目前掌握的情况来看,说李是敲诈勒索有些牵强。但是,有一点值得注意,在李行使权利的时候,行使权利的理由、依据、范围、对象等都有值得讨论的地方。由于现在案件的组成要件比如说当事人的说法或者证据的转变等仍然有出现变数的可能,所以还不能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判断。” 
“消费者敲诈案”的背后

接到李树茂要曝光的电话后,月饼生产企业负责人马秉强为何立刻答应予以赔偿而后又答应给钱?

马秉强说:“经营企业的人有一个普遍的共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我们不愿多惹麻烦,这样会影响我们正常经营。”同时,马秉强也表示:“按照现在的国情,很多产品的生产并没有完全达到机械化的流水线,只要有人,那么失误就不可避免,谁敢说我的产品百分百没问题?”

沈阳市消协工作人员吕家吉谈及此事时说:“首先这件事并没有通过我们消协来处理,对于司法机关的处理我不好多做评论,但是这件事具有足够的标本意义来告诉大家,如何去做一个聪明的消费者,如何去做一个聪明的经营者,消费纠纷的利益两端,应该学会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而至于事件本身的罪与非罪在规范整个市场的前提下,倒并不是最主要的。”

辽宁省社会科学研究院社会学研究员李志国在评论这件事时说:“根源在于保障消费环境的制度和管理不完善,解决消费纠纷的仲裁机构并不能让消费者完全满意也是原因之一,这件事的背后把社会诚信的缺失显露无疑。不能把这件事的原因完全归于法律的不健全,但是消法确实有些内容跟不上时代的发展,比如说其49条规定‘双倍赔偿’,但是消费者的索赔却没有规定。”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律界人士分析说,这起案件的结果无非有三种:

第一种结果,检察机关再次起诉,法院也开庭审理,其结果判处李树茂敲诈罪名成立。李树茂必然会上诉,而民间则会产生“索赔金额高就会被判为敲诈,那么消费者的权益如何保护?消费者究竟是上帝还是上帝的奴隶?”等种种声音,如此一来,司法机关必然会陷入声讨的舆论当中。 

第二种结果,经检察机关起诉后,法院判李树茂无罪,这样的结果符合了大多数人的意见,但是作为经营者恐怕会产生不同想法,“谁都可以漫无边际地要价,这样会扰乱企业的正常经营,索赔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协商,但是不能毫无约束。”发展经济规范市场并不意味着套牢企业。 

第三种结果,不了了之。这样的结果又是李树茂最不愿看到的,因为李树茂因这件事被关押在看守所10多天。

无论结果怎样,这起“辽宁省首例索赔敲诈案”必将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消费者、商家还有执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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