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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红梅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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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红梅律师,东南大学法学本科,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刑事律师网创办人,金红梅律师敬业务实,擅长于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案件的办理。
执业至今一直以“为当事人争 取最大的利益”为法律服务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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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收地皮税,触犯敲诈罪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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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安庆小镇罗岭,物产丰富,人杰地灵,流经其境内的河道内,蕴藏着充足的砂源,但因管理不到位,一些非法船主私自滥采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的危及河道安全。
正所谓“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看到那些非法采砂船鬼鬼祟祟地出没在河道上,周某、邓某、吕某、张某等几位无业青年瞅到了“商机”,于是,结伙以收取“地皮税”为名,采取言语威胁的方式,向非法采砂的船主强行要钱,如果不给,则动辄打耳光甚至木棍殴打,虽然被勒索的船主也知道他们是敲诈勒索,但考虑到自己也是非法采砂,况且还是在人家的地盘,所以虽心有怨言,但不敢声张,更不敢报警,于是,不情愿地“拿钱消灾”,就这样,周某、邓某、吕某、张某先后66次强行索取正在河道进行非法采砂的船主朱某、伍某、王某等13名船主每次100元--1500元,共计人民币9000元,后由四人共同分脏,其中,周某得赃款2000元、邓某得赃款2000元、吕某得赃款1800元、张某得赃款1000元。
“没有不透风的墙”。 周某、邓某、吕某、张某敲诈勒索的案件最终案发,今年6月20日,安庆市公安局宜秀区分局一举将四人抓获。
安徽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邓某、吕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收取“地皮税”为名,采取言语、暴力威胁等手段,敲诈作案66 起,涉案金额共计9000元,数额较大,且系共同犯罪,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次序,今年11月24日,法院依法判决四名被告人8个月到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秋水)
律师点评: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份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何为“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2000年5月18日),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本案中,被告人周某、邓某、吕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收取“地皮税”为名,对非法采砂的船主朱某、伍某、王某等13名船主采取言语、暴力威胁等手段,敲诈作案66起,涉案金额共计9000元,依法属于数额较大,所以,法院作出以上判决。虽然朱某、伍某、王某等13名船主是非法采砂的,但他们的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还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至于对他们非法采砂的行为,则应当有具有法定执法权的机关依法来进行查处和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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