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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方呼吁将高利贷适当纳入刑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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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记者从市检察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近两年高利借贷引发非法拘禁、诈骗、敲诈勒索等案件高发,且涉案金额越来越大。检方呼吁构建以放贷者为核心的法律制度,对于职业放高利贷适当地将其纳入刑法。

 

  通过对近年来各检察院公诉部门受理案件进行不完全统计,在2011年之前,涉高利贷类犯罪发案较少,不少年份发案率为0。但2012年至今,西城检察院就办理涉高利贷的诈骗、敲诈勒索等案件6件6人,昌平检察院共办理因高利借贷引发的案件13件23人,其中两件7人涉嫌非法拘禁罪,两件两人涉嫌诈骗罪。而2012年7月至2013年7月,朝阳检察院共受理因高利贷引发的暴力犯罪案件3件9人,涉及罪名全部为非法拘禁罪。

  会上,昌平检察院的检察官指出,目前我国调整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还存在明显不足,法律规定少而分散,不成体系。《刑法》及其修正案中除了“高利转贷罪”以外,并没有其他条文直接将高利贷定性为犯罪。因此,可将高利贷行为区分为一般民间借贷行为和职业放高利贷,针对职业放高利贷,尤其是涉恶高利贷,适当地将其纳入刑法的范畴,合理明确“高利”标准,有利于规范借贷行为。对民间借贷不必进行制度性压制,而是在保障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与融资自由权利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制约。金融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探索建立联动机制,对不符合资质要求的担保公司等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规范或取缔。

  检方表示,从部分涉高利贷刑事案件来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是导致企业主选择高利贷的一个重要原因,也有不少人通过借用“高利贷”进行赌博等违法活动,或是超出自己的支付能力购买股票、基金、彩票等,进行非理智的投资活动。另外,社会闲散资金缺乏有效的投资渠道也是导致民间借贷市场活跃的重要原因。长期以来我国银行的存款利率一直维持在较低水平,社会闲散资金一直在寻找回报率更高的投资渠道。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房地产市场调控力度的加大,以及股票、基金市场的不景气,不少投资者将资金转入了民间借贷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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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为高利贷

  民间高利借贷,简称“高利贷”,是指民间借贷双方自行协商确定的贷款利率高于法律规定的一种借贷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1991年)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根据此解释,通常认为,凡利率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就属于“高利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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