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刑事律师苏州刑事律师
首席律师

金红梅 律师
咨询热线:13962184736(微信)
QQ:313554828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律师简介] [联系我们]
邮箱:jin-lawyer@163.com
执业机构: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苏州市区西环路868号双桥868商务楼3楼
(西环路金螳螂大楼南100米)
自驾车停车免费,南环高架过来的话劳动路出口下过红灯200米处
金红梅律师,东南大学法学本科,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刑事律师网创办人,金红梅律师敬业务实,擅长于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案件的办理。
执业至今一直以“为当事人争 取最大的利益”为法律服务的宗旨。
>>查看更多
刑事法学更多>>
黑客攻击索要"保护费" 被判刑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11-19  
更多
  

基本案情:

  近日,广西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网络敲诈勒索案。被告人张某利用黑客的远程攻击技术致使服务器瘫痪,让成千上万用户无法正常登录游戏,随后,他又以攻击服务器为要挟,大肆向游戏运营商敲诈勒索,涉案金额1.2万元。2013年10月9日,秀峰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据了解,张某并不懂得黑客的远程攻击技术,真正的黑客是一个网名叫“阿布”的男子,张某与阿布互不相识,只是通过QQ联系到阿布,约好一起攻击网络游戏来勒索钱财。2011年底,张某通过“360卫士”找到某游戏平台的IP地址,就让阿布用“DDOS”的方法恶意攻击某游戏平台服务器,并答应给阿布每小时300元的报酬。随后,张某与某网络公司联系,要求某网络公司给5000元的“保护费”,某网络公司为使游戏能正常运行被迫答应了张某的要求,事后张某通过财付通向阿布汇款了人民币500元。2012年12月8日,张某以同样的方式向某网络公司索要6000元作为半年的“保护费”,某网络公司为使游戏能正常运行,再一次答应了张某的要求,事后张某又通过财付通向阿布汇款人民币1000元。2012年12月27日,张某再次以攻击服务器为要挟向某网络公司索要1000元的红包,某网络公司无奈下向张某指定的账户中汇入人民币1000元。

  案发后,2013年1月25日,公安人员在山东省胶州市将被告人张某抓获归案,张某的家属代其退出赃款12000元,交还某网络公司。

  相关法律知识: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敲诈勒索罪是一种重要的侵犯财产罪,其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有的学者认为,敲诈勒索罪的对象是复合的,包括人和公私财产。从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入手,敲诈勒索的客体只能是财产所有权,因而其犯罪对象只包括公私财物,而不包括人。

  敲诈勒索罪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修正案8修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6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共9条,提高了打击力度。

  司法解释主要规定了敲诈勒索“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特殊认定标准,“多次敲诈勒索”的认定,敲诈勒索“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敲诈勒索罪判处罚金的标准等内容。

  有期徒刑,刑罚的一种。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的刑罚。有期徒刑的期限各国规定不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修正案)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苏州刑事律师www.jin-lawyer.net,为您提供相关专业的法律知识,找律师,就上苏州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