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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假“央视记者”被判敲诈勒索罪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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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10月9日上午,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对苏某某、吴某某、廉某某、周某某4人涉嫌假冒媒体记者在多地进行敲诈勒索一案进行了一审宣判。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 处被告人苏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处被告人廉某某有期徒刑一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并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摄像机一台、照相机一台、假证件若干予 以没收。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1月至2013年4月期间,被告人苏某某、吴某某伙同廉某某、周某某,冒充中央网络电视台记者。四人先后在山西盂县、河北 丰润县、河北迁安县、四川眉山市彭山县等地,以要曝光被害人的违法行为相要挟,骗取李某、刘某华、李某志、崔某华等人现金人民币24.4万元。其中被告人 苏某某、吴某某参与诈骗金额24.4万元,廉某某参与诈骗金额9.9万元,被告人周某某参与诈骗金额4.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吴某某、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媒体记者,以曝光被害人私挖煤矿等不法行为对其实施要挟,从而获取钱财,其行为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其中被告人苏某某、吴某某敲诈勒索数额巨大、被告人廉某某敲诈勒索数额较大。

  法院还表示,被告人苏某某、吴某某伙同被告人周某某假冒媒体记者,以帮助他人维权为由,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对被告人苏某某、吴某某所犯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应实行数罪并罚。四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予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主动缴纳罚金、周某某退缴违法所得及主动缴纳罚金,予以酌定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相关法律知识:

  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诈骗罪的刑事处罚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敲诈勒索罪是一种重要的侵犯财产罪,其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有的学者认为,敲诈勒索罪的对象是复合的,包括人和公私财产。从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入手,敲诈勒索的客体只能是财产所有权,因而其犯罪对象只包括公私财物,而不包括人。

  敲诈勒索罪的追诉标准

  根据有关解释,数额较大是指涉案金额1000元至3000元。数额巨大以10000元至30000元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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