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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红梅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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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红梅律师,东南大学法学本科,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刑事律师网创办人,金红梅律师敬业务实,擅长于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案件的办理。
执业至今一直以“为当事人争 取最大的利益”为法律服务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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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裁判文书上网司法解释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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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强调上网裁判文书当事人实名公开

  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真实信息,但必须采取符号替代方式对三类案件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姓名进行匿名处理。

  这三类案件为,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且不属于累犯或者惯犯的被告人。

  上网文书应与送达当事人裁判文书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规定,明确上网裁判文书原则上不得修改、更换、撤回。

  司法解释明确,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除依照司法解释要求进行技术处理外,应当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一致。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除因网络传输故障导致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不一致的以外,不得修改或者更换。确因法定理由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撤回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以上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专门机构审查决定,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办理撤回及登记备案手续。

  上网裁判文书删除个人家庭住址等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司法解释明确,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5中情形信息。

  司法解释明确,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司法解释明确裁判文书生效后7日内必须上网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司法解释明确,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遵循依法、及时、规范、真实的原则。

  司法解释明确,最高法在互联网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承办法官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人员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后7日内按要求完成技术处理后,并提交本院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专门机构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司法解释明确调解方式结案裁判文书不上网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司法解释明确,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但4类情形除外。

  司法解释规定,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情形不在互联网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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