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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弟掐死师傅获刑15年 辩称只是开玩笑吓唬对方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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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为徒弟的陈*因为一个玩笑和师傅刘女士发生争吵。陈*掐住刘女士的脖子长达1分钟,导致师傅身亡。陈*辩称,他是和师傅开玩笑想吓唬对方,但这一说法没有被法院采信。昨天,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有期徒刑15年。

1990年2月生人的陈*是河北廊坊人,案发前在北京化工厂上班。被陈*掐死的刘女士是北京市通州区人,去世前也在北京化工厂上班,是陈*的师傅,两人关系很好。

检方指控,陈*于2012年11月17日20时许,在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北京化工厂有机合成车间二层的休息室内,因琐事与37岁的刘女士发生争执,后陈*用手掐扼刘颈部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作案后,陈*投案。检方认为,陈*涉嫌故意杀人罪。

陈*供述称,事发当日恰逢周六,大多数工人休息,他和师傅刘女士加班。晚上7点左右,陈*干完活和师傅聊天时,接到母亲催促回家的电话,他拍了师傅肩膀一下,说“老子回家了”。这句话引起师傅的不满,师傅回手给了陈*三个耳光。争吵中,陈*揪住师傅的脖领子,掐了1分钟左右才松手。当时,师傅倒地,陈*曾做人工呼吸但无济于事。

开庭时,公诉人认为陈*属于故意杀人,而并非过失致人死亡,建议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而陈*的律师则认为,陈*的行为是过失致人死亡。理由是平时两人关系很好,陈*没有杀死刘女士的主观故意。而且刘女士晕厥后,陈*立刻对其进行人工呼吸,并将刘女士送医。

法院认为,人被掐窒息需要有一个过程,陈*作为心智健全的成年人应当*知长时间扼压他人颈部会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还持续扼压刘女士的颈部。陈*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他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陈*对刘女士有一定救治行为;而且在案件审理期间陈*的家属能够积极赔偿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因此,法院对陈*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5年。 
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家属代为赔偿死者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覃**涉案金额人民币4081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在第一起共同犯罪中,韦**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在第二起共同犯罪中,韦**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覃**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韦**、覃**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覃**受邀参与共同犯罪,是偶犯、初犯和从犯,所获赃款较少,并患有肾功能衰竭症,所辖村委证实其常年患有疾病,生活极其困难,属低保对象。根据覃**犯罪的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据此,宜州市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韦**不服,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他提出,他是受卓**等人利用、诱惑而参与犯罪,主观恶性不大,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原判对他量刑过重。

2013年1月17日,河池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河池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判根据全案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人韦**、覃**量刑适当,对二人相关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均已认定并考虑在内,韦**上诉称原判量刑过重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日前,河池市中院依法对此案作出了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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